12月11日,吉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具体如下:
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
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附件:1.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
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
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安排部署,现将我省进一步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与条件
(一)参保条件。吉林省省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各统筹地区不得以户籍地、户籍性质等条件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二)参保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统账结合模式或单建统筹模式职工医保。参加统账结合模式的设立个人账户,同时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单建统筹模式的不新建个人账户,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缴费管理
(三)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5%为缴费基数。统账结合模式的费率为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档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单建统筹模式的费率为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80%和低档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
(四)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自然月核定医保费,可以签订扣款协议按年预存、按月扣缴医保费。
(五)在职转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省省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办理在职转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过2年(含)的,可进行一次性按照业务办理时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趸缴,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参加职工医保并缴费至规定年限,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未超过2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统账结合模式依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统账结合模式缴费年限未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按当前参保地规定一次性补缴与统账结合模式退休所要求差额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已缴纳单建统筹模式的年限以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模式缴费差额补缴。补缴后,以补缴时基数和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一次性补计个人账户,并完成在职转退休变更。
(六)社会保险补贴。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待遇保障
(七)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模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双通道”药品、辅助生殖技术、住院保障等。各地不得对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出台特殊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八)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100%;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做好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工作。
(九)做好医保转移接续工作。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及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等情形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90天(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视为连续参保缴费,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补缴标准为办理转移接续时转入地缴费标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等待期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办服务
(十)优化服务措施。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完善参保服务事项流程,及时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和补差补缴数据,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提供线上及线下代办、代缴、预缴、批扣等便民参保缴费方式,保证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畅通,推进参保缴费全环节、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抓好高校医保驿站建设,优化服务流程与内容,强化监督与评估,为高校师生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在税务部门的缴费渠道完成职工医保缴费后,税务部门将缴费信息传递至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次日进行个人权益记录。
(十一)精准参保动员。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精准服务未参保人群,积极提升参保管理质量,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应参尽参。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基本医保参保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讲清待遇差异,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
五、有关事项
(十二)做好部门协同。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压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与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完善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拓展多样化参保缴费渠道,做好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基本医保基金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社会工作部门要依托非公党建促进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缴费基数、费率以及涉及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自2025年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次月调整缴费标准时一并调整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的参保缴费业务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尚未办结的业务,按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如本通知规定有利于参保人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和省调整后政策执行。
编辑:林琪 初审:呼特 王海涛
复审:刘刚 终审:吕方 徐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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