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博士,宁波大学浙东文化研究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人文地理。宋代苏州(平江府)城内分为四“厢”与十“乡”两种相互叠压的区划。自明清至宋元回溯考察,可知明清四“隅”继承了宋代四“厢”,是附郭县管辖的赋役、治安管理单位,“图”是在“隅”的框架下划分的,延续了宋代“厢”下编排保伍的方式;自北宋废除乡里制后,十“乡”去组织而存区划,明清时期成为以土地庙为中心,以土地会首为头目的“民俗文化社区”。明代苏州府城之“乡”被纳入“图”的体系中进行规范,“乡”与“厢”(“隅”)经历了由叠压到联结的转变过程。全文刊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4年第3辑,第29-42页,注释从略。 一 引言
县以下区划作为中国古代行政区划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皇权与基层社会直接互动的基本单元,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因而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县以下区划可分为城市型和乡村型两类,由于制度史方面的资料相对丰富,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学界关于县以下区划(或基层组织)的研究集中在乡村地区,而对城市基层区划的探讨则有所不足,许多基本史实尚未厘清。包伟民指出,宋代“作为城市基层管理组织的坊区,究竟如何组建,它与前期的乡里、后期的保甲,相互之间如何衔接、配合,其存世记载就要比当时的乡村还要零星稀少”,点明了宋代城市基层区划研究的核心问题及其复杂程度。然而,相比于大多只能依靠文献解读来展开研究的乡村型区划,古代城市具有物理空间结构稳定,历史地名延续性强,以及地志与地图资料相对丰富等特点,更适合作为县以下区划平面空间复原研究的对象。以往关于城市基层区划的研究首先集中于唐代都城“坊市制”、宋代城市“厢坊制”等问题上,积累了颇有见地的成果,但由于制度史方面资料相对缺乏,文献中已经地名化的旧基层区划名与新基层区划名的混淆难辨,导致一些基本问题仍待阐释。近来历史地理学研究方法在该领域的运用,注重在绘制城市历史地图的基础上,按由今及古的步骤,从空间的角度梳理各类城市型县下区划的演变过程,得出了一些新的认识和理解,其经验值得应用于更多的研究案例当中。
作为衙署驻地和人口密集区,中国古代城市型县下区划与乡村地区相比有明显区别,但同样作为赋役征发的基本单位,又与乡村地区关系紧密。唐宋以后基层组织的历次变革,城市区域自不能免,因此在长时段的视域下考察城市型县下区划的变迁,是中国古代基层区划研究的有效路径。对于宋代城市基层组织而言,“从一些历史现象的后世走向,回溯其与两宋时期的联系,也可以使我们对于那些仅据宋代资料看起来隐晦不显的一些内容,有更多的认识”。宋至清代的苏州城作为两浙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具有规模较大、形态稳定、传世史料丰富的特点,且前人在城市史料整理方面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故可作为府州级城市县下区划研究的典型案例。 二 明清苏州城内基层区划的宋元遗迹
县级以下的城市基层区划具有较强的延续性,不宜以朝代分期。明清时期苏州城内的基层区划包括“隅”“乡”“图”等,其中“隅”完全承袭自宋代之“厢”;“乡”与宋代相比,虽然数量不变,但区划变化较大;而“图”作为明清苏州府城中最基本的联民单位,又与“隅”“乡”关联密切,此类区划皆保留了大量宋元“遗传基因”。因此,在宋元史料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可以自明清基层区划入手,利用其历史延续性进行回溯考察。而其中首先要对清代“图”界进行比较精确的复原,作为研究“隅”“乡”以及回溯宋代“厢”“乡”的基础。通过细致比对存世史料可知,清代苏州府城内的“图”大致以同治末至光绪初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一时期相对稳定,而后一时期变动频繁。绘制于1880年至1898年的几种苏州城市地图中,详细标注了城内所有的“图”号,对比这些地图可以发现,1880年之后苏州城内的“图”界屡有变动,且1880年绘制的《苏州城图》与成书于1874年的同治《苏州府志》和《长、元、吴阖邑都图》(下文简称《阖邑都图》)关于苏州城内“图”界的记载出入甚大。可见在这6年中,苏州城内的“图”界经历了大幅调整。乾隆二十六年(1761)编修的《元和县志》作为同治之前唯一详细记载苏州城内元和县“图”界的史料,又可与同治《苏州府志》《阖邑都图》所载信息互相对照,通过比对可知,乾隆《元和县志》所载附郭元和县各“图”与同治间元和县“图”界差别甚微(详见图1 所示),表明乾隆至同治间苏州城内“图”界是相对稳定的。即便在雍正二年(1724)江南地区大规模升州析县的政区变动中,苏州府从长洲县内析出元和县,都是以“图”为单位来分割的,就连长洲县治都随其所处的“地二图”一并被纳入元和县境内,成了一块在元和县的飞地(见图1)。说明:据张英霖主编《苏州古城地图》“图版说明”第32页1940年《吴县城厢图》改绘,图3同;图中箭头符号指示乾隆间相关色块所属图号。由此可知,至少在清乾隆至同治间,苏州府城内的“图”界并未遭受大的扰动。因此,本文选取同治十三年(1874)作为晚清苏州府城内“图”界复原的时间断面,以同治《苏州府志》及《阖邑都图》为核心史料,追溯更早时期苏州城内的基层区划。通过详细考证定位约500个地名,绘出该时间断面苏州府城内的“图”界(图1)。除个别“图”后来分为上、下“图”之外,苏州城内其他诸“图”在1761年至1874年间变化并不算大。明代苏州城内之“图”与此亦颇相吻合。崇祯《吴县志》载:“城中两邑并峙,有役率均,吴民应役每先,以在西则呼摄便尔,在城之‘图’以南、北为号,各分元、亨、利、贞,以统部居民,南号差不及北,以地有间隙,稍远市廛。”由图1可见,苏州城北“图”数多于城南,且区分上、下“图”号者皆在城北,正印证了此文的描述。最早系统记录苏州城内“图”号的地方志为正德元年(1506)编修的《姑苏志》,而这些“图”至晚在明初便已存在,且以“图”为单位,设置了维持城市治安的“警铺”。在成书于洪武十二年(1379)的《苏州府志》中,尚不见以“图”为名的城内基层区划,则城内各“图”字号可能始于洪武二十年(1387)。是年二月,“浙江布政使司及直隶苏州等府进鱼鳞图册”,该“鱼鳞图册”“图以田之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这或为明清苏州城内各“图”字号的由来。明代苏州府城内延续了宋元时期的四“厢”区划,而改设为四“隅”,与宋代相比,除名称不同外,其区划界线基本不变。宋代平江府设四“厢”管辖城内,这一基层区划为元代继承,《元一统志》载:“在城地,旧设四厢以领民事。归附国朝之初,设四厢。至元十四年,改隶录事司,以在城民户属之。”这一制度在元末又为张士诚沿袭,洪武《苏州府志》载,朱元璋攻取苏州之后,“除录事司,四隅分隶吴、长洲二县”。又载“郡城中地,王既已界为四隅之坊巷矣,其在郭外者,厘为七县,各具于乡村里保”。可见明初苏州府城内之“隅”仍为主要的基层管理区划。明代苏州城内四“隅”分别以“西南”“西北”“东南”“东北”为名,前两者属吴县,后两者属长洲县,四“隅”界线相交于乐桥附近,“以城内乐桥正居市心,故就桥下少北十字街,界其坊市为四隅”。这一划分方式显然延续了宋代的四“厢”格局,南宋《吴郡志》记录城内诸坊时,虽未明言各“厢”界线,但同样以乐桥之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分类。正德《姑苏志》所记苏州府城内的街巷、桥梁,亦以四“隅”区分,且比对各“隅”之内所含街巷、桥梁等地名,皆与上述“隅”界完全相符,证实了明代苏州府城四“隅”,是以乐桥稍北的十字街为界,相对规则地区分城市区域的基层区划(见图3)。崇祯九年(1636)成书的《吴中水利全书》以苏州府城内四“隅”为单位,绘制了4幅河道地图(见图2),清楚地标出了四“隅”的界线,另注文云“全城之内虽两县东西各半,然地址河道,长洲治其六,吴治其四”。以此划分城市河道的治理责任,可见在此类役政的管理方面,也是以四“隅”为单位进行的。图2 《吴中水利全书》附图所见苏州府城四“隅”界分
说明:据张英霖主编《苏州古城地图》“图版说明”第14-15页附图拼接绘制;图内相应位置以“从街分界”“从河分界”“南西南隅本县境” “北西北隅本县境”等文字标出四“隅”界线。明代的“隅”是“图”的上层单位,其功能在一些方面略同城外之“都”。明初苏州府在其所属乡都皆设置申明亭,以供“老人奉县檄坐勘公事”,洪武《苏州府志》载:“申明亭,在城四隅各置一所,各县每都亦各设置。”显然将“隅”视为与“都”同级的民政处理单位,这与宋代之“厢”的职能是相似的。从各方志以“隅”为单位记录坊巷来看,“隅”之下的最底层单位和“图”一样,皆为街巷,嘉靖《吴邑志》载:。西南隅二乡:丽娃乡南宫里,管图九······永定乡安仁里,管图六······
西南隅(笔者按:为“西北隅”之误)二乡:凤凰乡集祥里,管图七······大云乡庆云里,管图四。
此文似乎表明苏州府城内的县下区划是“隅—乡—图”结构,但实际上,“隅”与“乡”在区划上并不能相互对应,如嘉靖《吴邑志》虽将永定乡安仁里记于西南隅,但其下属地物大多位于西北隅,且崇祯、康熙、乾隆3种《吴县志》皆言永定乡在“西南、西北隅”;又如凤池乡澄胥里、乐安上乡仁寿里均跨有东南、东北两“隅”,表明“乡”并非是“隅”管辖的一级单位,方志之文仅为其地理位置的表述而已。明代苏州府城内的县下区划层级实为“隅—图—街巷”,这是附郭县在城内的差役、治安、民政等事务的管理体系。
结合图1和图3来看,明清时期苏州府城内的“图”是在四“隅”的框架下以街巷为基本单位对住宅和土地的划分。四“隅”作为明代苏州府城的民事管理单位,受其管辖的“图”,必然在各“隅”的范围内界定其区划,前引崇祯《吴县志》云:“在城之‘图’以南、北为号,各分元、亨、利、贞,以统部居民。”可见“南”字号“图”和“北”字号“图”是分别以吴县“西南隅”和“西北隅”为单位细划的,这在图1中仍有体现:二隅所分的图号均自城中心开始,按元、亨、利、贞顺序逆时针旋转排列。这恰在空间形态上证明了“隅”在城市管理的实际运作中是“图”的上层区划。图3 宋至清代苏州城内十“乡”区位比较
说明:不同色块表示清同治间十“乡”区划;黑底白字序号对应表1宋代地名;其余序号对应表2明嘉靖间吴县地名。
可见,明代苏州府城四“隅”所沿袭的并非只有宋代四“厢”的界线,上述“隅”区在城市管理中所发挥的功能,同样在一定程度上承袭自宋代,但宋代城中之“坊”却不是明清之“图”的前身。南宋绍定间平江府城各“厢”之下的“坊”,并非区划之名,而是坊额建筑及其所处街巷的统称,这在刻绘于绍定间的《平江图》碑中已有确证,因此这种“厢—坊”结构实即“厢—街巷”结构。南宋平江府城区面积大,人口多,一“厢”的辖区面积可与许多州级城市相匹敌,其催税、治安、词讼、火政等基层事务繁杂,势必要分出次一级区划以分摊政务。因此“厢”区之下实则另有编户单位,史载南宋建炎三年(1129)程俱知秀州时,在城内编排保伍,称“近城中排比保伍······二十五家每夜五家各出一人,一月不过六次······建康、平江、杭州皆以保伍夜巡,已有成效”。证明南宋平江府城与其他城市一样在城内实行了保伍之法,即以5户为1伍,25户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1都保合计约250户,只是其具体情况史籍缺载而已。宋代以户口为单位将相邻住宅编排成保,并实现了大保信息的地图化,保最终由联户组织变为相对稳定的基层区划。上述明清“图”界在四“隅”的框架下被划分,其做法显然承袭自宋代。 三 南宋平江城内十“乡”区划及其沿革
如前文所述,南宋至元代的平江府(路)城分设四“厢”,作为城内治安与烟火公事管理单位,与之后的明清时期相同的是,城内已存在十个“乡”,且“厢”与“乡”在空间上呈现相互叠压的状态。“厢”这一通行于宋代州级治所城市的基层区划,学界一般认为始于中古时期的军队编制与城市治安制度,大约在晚唐五代时期推行于地方府州。而“乡里”的历史则更加久远,自宋代之后苏州城内同时存在“厢”(或“隅”)与“乡”这两种区划,是新旧区划的叠压现象,且这种现象在宋代州级城市中实为常态。鲁西奇认为,“宋代乡里制度的基本结构,乃是一种双重体制,即作为户口赋役籍账编制单元的乡—里和实际负责赋役征科与治安事务的管—耆、都—保并存的体制”。唐代城市的乡里为编户催税单位,而在其后逐步走向虚化。见载于唐《吴地记》的在城“乡”有丽娃乡、大云乡、干将乡,其中干将乡之名还在出土的唐代墓志铭中得到印证,显见南宋平江府城内的乡里制度承袭于唐代,南宋以后沿袭不变的城内十“乡”之名则最早在北宋《吴地记后集》中已有记录。宋代平江府城的“乡”之后皆缀以“里”名,构成一乡一里的特殊现象。学界一般认为,北宋废乡之后,每乡只有里正一人,乡、里实际合为一体,一乡一里的情况因此偶见于文献记载。近来有学者提出北宋至和二年(1055)所废者为“里正衙前”而非里正,即里正的“主管官物”职能被废,并根据鄞县一乡一里的情况提出“这应该是唐代中期以后乡制不断虚化和宋开宝七年(974)废乡的结果,废乡之后,里正代行原乡长职能”,因而出现一乡一里的情况。从宋代平江府城来看,《吴地记后集》所记者只有乡名而无里名,北宋元丰七年(1084)成书的《吴郡图经续记》中,最早出现一乡一里的固定名称。文献中平江府城之“里”一般指街巷,如“陆龟蒙······始居郡中临顿里”,“吴云公雅善诗词,居城东之临顿里”,“临顿里”即南北向的临顿路及其相连支巷;又如“大云乡庆云里”之“庆云里”,实即官厍巷,“丽娃乡南宫里”之“南宫里”应为南宫坊(即书院巷),等等。这些“里”(街巷)或具有某种特殊意义,而被作为“乡”名的固定后缀,但由于史料不足,尚难断言。在乡制虚化之后,苏州城内之“乡”仍延续至清末,欲探讨其原因,则需分析其区划和功能的演变情况。宋代平江府城内的十“乡”在方志中仅录其名,关于“乡”的信息散见于金石铭文、佛经尾跋等文献,笔者在王謇《宋平江城坊考》的基础上予以补充,整理出宋代平江府城内十“乡”相关史料(见表1),并将其中相关地名定位于复原图中(见图3),可与明清时的情形互相比较。说明:整理自王謇撰,张维明整理《宋平江城坊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的屋勝「影印宋磧砂藏經の尾跋について」、『日华佛教研究年报』第一年特辑号、1936年;表中各地名以序号形式定位于图3中,以表示相应地名在城中的位置,表2同。相比于宋代史料对十“乡”的模糊记载,明清方志的描述要更为明晰。如前所述,明清方志中的“乡”被列于“图”之上,往往以数“图”之地合为一“乡”,因此可由“图”的区划拼合出清代十“乡”的空间范围(图3),并由此考察宋、明之“乡”的异同。明代文献缺少对苏州府城基层区划的详细记载,仅可据嘉靖八年(1526)《吴邑志》的记录(见表2),以吴县在城四“乡”为例,对比明代与清代“乡”区的不同。说明:整理自嘉靖《吴邑志》卷4《乡图都分户口田赋并杂附等》第292-293页。从图3可见,嘉靖时丽娃乡南宫里所属地名基本皆在清代丽娃乡范围内(序号5稍偏);明、清永定乡安仁里虽大部吻合,但与其相邻两“乡”却存在部分交错之处(嘉靖间永定乡序号A、D、Q在清代丽娃乡边缘,序号L、R在清代凤凰乡内;嘉靖间凤凰乡序号[4][6][12][24]在清代永定乡内),凤凰乡集祥里与大云乡庆云里同样如此(嘉靖间凤凰乡序号[22]在清代大云乡内,大云乡序号①在清代永定乡内)。由此可知,清代苏州府城内的“乡”区对明代既有继承,又有调整,这实由其下层的“图”区所决定。图3所示的宋代十“乡”地名位置与明清“乡”区相比,其位置大致相同,但界线却有所变动。其中位于府城北部的“大云乡庆云里”可清楚地展现宋至明清苏州“乡”区的变化,表1引南宋遗民徐大焯所著《烬余录》描述了该“乡”的范围:自阊门流入,至齐门流出的古桃花河,其西北直抵城墙,皆为著名的“桃坞”之地,也是大云乡的全部乡境。其所述者当为宋代吴县所辖的大云乡境,明清时期的吴县大云乡已不再以古桃花河为界,而变为其下属各“图”的界线,显然“乡”区至晚在明代被重新调整,新“乡”区的划界依据则是“图”这一官府划分的基层赋役单位。学界普遍认为,南宋绍兴经界法推行之后,“乡”的界线随着砧基簿的编修而被固定下来,成为税则和税额的核算单位,而实际管理职能则基本消失。这一看法在乡村地区和坊郭区域应同样适用,但并不代表乡里除上述职能之外已变为单纯的地理标识,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毫无意义。宋《江阳谱》载:“今惟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表明宋人对于籍贯的表述习惯与官府的基层管理单位并不统一。与之相似,在宋代平江府城居民对其住址的表述中也未见“厢”名,而皆书以乡里名,足见城内居民对乡里的重视。因此前文所谓“双重体制”,在基层区划中还表现在民间与官方这两个层面上。
南宋以降,尤其在明清时期,苏州城内十“乡”之所以长期存在,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其作为稳定的民俗文化空间或“民俗社区”,始终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这类文化空间的核心是各“乡”供奉的土地神。据表1,在住址前冠以乡里名者,大多是助力公益事业、宗教事业的城市居民,未见与城市管理、赋役摊派相关的记载,体现了南宋平江府城十“乡”区划显著的民间属性。表1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碛砂藏》尾跋中出现了乐安上乡“交让大王管界”和永定乡“毛亭大王管界”的记载,其中“交让大王”即仲雍祠(又名交让王庙)祀神,史载“交让王庙在干将坊,祀周仲雍,俗称乐安上乡土地神”。“毛亭大王”即表1所录“茅定司庙”(又名“茅亭司庙”)祀神,为永定乡社神。明清时期苏州城内十“乡”各有其土谷神庙(详见表3),以供各“乡”居民春祈秋报及婚丧等事的祈祷集会之用,清人言:“郡城之十乡土地,□载于郡志,而均受明太祖敕封者也。”实际上,以“乡”为单位举办“社会”活动的传统极可能在南宋时便已形成,“交让大王”“毛亭大王”即属其例。又如水仙庙祀神在明清时期被封为上元乡土谷神,明代苏州文人杨循吉撰《水仙大王庙碑》云:“吾乡世事水仙大王,王,建炎天子之所封也,有乡者之视他神尤贵。”指出其“乡”之社神为宋高宗所封,可见至晚在南宋时,平江府城内的“乡”作为以各自社神为中心的民俗文化社区或已成为主流,其传统在明清时期得到延续并受到官府的规范。民国《吴县志》载清代苏州城风俗曰:社日,割牲烹鲜,以祀神醵钱会饮各乡土谷神庙······三月清明······是日府县诣虎邱厉坛,祭无祀孤魂,府县城隍神及十乡土谷诸神以次临坛,主祭、陪祭、巡抚都土地诸神、督祭,各境均舁其神像至坛,谓之“舍会”。
清朱彝尊有《山塘纪事二首》,描述了苏州“舍会”的场景,清人注云:“吴俗土谷神城内外各十,多以手版迎城隍。”表明清代苏州府城官民举办祭祀活动以十“乡”为单位。明代同样如此,如常熟县白雀寺石香炉所刻正德五年(1510)款识云:“本府长洲县东北隅凤池乡张明土地界碧凤坊奉佛喜舍信士郁瑞······”文中“张明”即官府指定的凤池乡土谷神(张明庙位置见图3)。又史载:
明季比年五谷不登,有奸道借天师之名,黜陟十乡土地,盘踞玄妙观以收各会首,矫诬上天之资······有不如期,则各乡土地会首传帖鸣金备缴······当时有谣曰:“城中城外走如狂,争看玄都醮箓黄,哄动各乡泥土地,天师门下受封章。”可见明代苏州城十“乡”各有其主事人,名为“会首”,是相对独立于官府“隅—图”系统的社区民俗事务主持人。这一传统应亦承袭于宋元,宋代与苏州相邻的秀州有类似情况,清代嘉兴城内出土北宋政和三年(1113)修街砖铭文记有“秀州嘉兴县郭五乡居住会首胡公佐、张世隆······遍募众缘,同力重砌大市上官街一道。”文中“郭五乡居住会首”即秀州在城五个“乡”的主事人,同样是独立于秀州官方“厢—界”体系的民间社区事务主持人。鲁西奇在宋代蕲州城砖铭文中发现“蕲水县永福乡总首”之文,并由此认为“‘乡’在地方控制体系中仍具有一定意义”。一些地区的基层“社会”及其“会首”作为一种基层自治的民间组织,在城市“社区”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乡”便是此类“社区”的一种空间形式。正如前文所述,在地理空间上,明清时期的苏州城各“乡”对宋代之“乡”的社神及其信仰空间有所继承和革新。宋元“乡”区在明清时期被重新调整并确定下来,如清代道义乡土谷祠内尚有《道义乡境界图》旧碑,用以确定民俗文化社区的范围。同时,明代官方认定的各“乡”土谷神亦在宋元基础上有所沿革(见表3),但并无证据表明南宋平江府城与明清时期一样,各“乡”与其下层区划相对应。以前述大云乡庆云里为例,南宋时全“乡”已分属吴、长洲两县,“乡”区以河道为界。而明代在各“乡”之下划分若干“图”,大云乡的区域随着所含之“图”的变化而有所伸缩,因跨据两县而各立社庙,但至清代,苏州以“乡”为单位重新规范民间信仰,两县大云乡合祀同一个土谷神,于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长洲县大云乡利二、利三、利四图居民为求“阴阳一理”而申请官府调整:
窃荣等世居本图,遇有婚丧疾病,祈祷疏文,僧道祝献,为乡贯俱书吴县大云乡土地管界,但户口、田房县、交纳钱粮,仍在长洲县,岂有阴属于吴县,阳属于长洲县?殊不可解!□细根求,始知府、县二志可考,开明□图□某乡土地,我里并非吴县所属,因长、吴两县,各有大云乡土地,是以□□错误,虽在幽明之中,□思阴阳一理,关系民间祸福。□□一家,有阴阳各别,不但祈祷无益,焉能生□之遵。若不辨明志书遗世,徒然书云,非其鬼而祭之也。是以抄录志书:吴县大云乡管五图,长洲县大云乡管三图,公呈□□留侯正一嗣教五十四代天师大真人府先人老爷······并移明苏州府,转行长洲县及僧纲、道纪、阴阳学取具,照志遵依,庶民间婚丧疾病、祈祷疏文,阴阳一理,毋欺于冥冥之中矣······
该碑文所述长洲县利二、利三、利四图居民申请在长洲县大云乡界分立土谷祠(灵迹司庙)之事,最终获准,“嗣后长邑利二图、利三图、利四图地界,应属长洲县大云乡灵迹司土地管界”(庙址见图3)。其所供奉的社神与吴县朱司徒庙名异而实同。这一事件表明“乡”区作为民俗文化社区在苏州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意义,这正是苏州城十“乡”沿袭千年的重要原因之一。又碑文云“开明□图□某乡土地”,查其上下文义,所缺两字当为“某”“属”(或“隶”),则原文应即“开明[某]图[属](或[隶])某乡土地”,正可与明清方志所载的“乡”“图”体系相互印证,表明明初整合苏州城基层区划时,以“图”为单位,重新调整了旧“乡”区,以求加强官府基层区划与民间“民俗社区”之间的关联。明初规定“里社,每里一百户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要求土谷神庙以里(图)为单位设置,但这一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因地而异,也许正是由于宋元的传统,明代苏州城内土谷神庙的设置仍主要以“乡”为基本单位,加上长洲县大云乡灵迹司庙,官方认定者有11处(庙址见图3)。“乡”区除受官府干预而发生变动之外,也存在因民俗文化空间变动而调整的情况。明清时期苏州在官府认定的土谷神之外,新增社神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上述长洲县大云乡,在康熙末年灵迹司庙得到认可后,位于齐门内的安齐王庙(地属长洲县大云乡利三图)也被民间视为社神庙;又如表3所列凤凰乡春申君庙祀神在明代被“尊为土社神”,而周宣灵王庙在清代也成了该乡土谷神庙;再如明代上元乡仅有水仙庙一处土谷祠,但清代却又立羊王庙为乡土谷祠,等等。新增社神导致民俗文化空间发生变动,甚至出现“乡”区被调整的情况:苏州城外陈公乡本以陈公庙为土谷祠,祀战国陈仲子,然而因清代新建的陈公祠(祀陈鹏年)被居民奉为土谷祠,旧陈公乡竟因此被析为上、下两乡。上述乐安乡、东吴乡在南宋时分为上、下两乡(东吴下乡位于城外),或亦可从民间信仰的变动中作出解释。尽管如此,以“乡”为主流民俗社区的传统却基本不变。 五 结语
唐代“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以联比人户,其制通行于城市内外,同时又以“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这皆在唐代苏州城中得到实施。而随着宋代乡制被废和都保制的普及,“乡”的赋役管理职能被剥离,“厢”及其下辖单位遂成为城市的实际管理区划。这是所谓“唐宋城市革命”在苏州城的主要表现形式,即并非诸如坊墙倒塌之类物理空间的剧变,而是基层管理制度和区划的演变。苏州城“厢”区与“乡”区的叠压现象,便是这种演变痕迹的遗留。正如南宋叶梦得所言:“民之在乡村者亦有保伍,在坊郭者亦有保甲”,宋代都保制的推行,同样涉及坊郭区,其后保甲、经界与地图融合为保甲鱼鳞图。作为南宋绍兴经界法率先推行的地区,平江府城势必与其他城市一样,在“厢”区之内编绘鱼鳞图,从而形成史籍缺载的“厢—保”格局,成为明清苏州城“隅—图”体系的前身,这一演变过程显然与乡村地区同步。宋代虚悬化的“乡”因在税率核算、基层自治、民俗文化活动等方面仍有其现实意义而长期存在。然而类似平江府以“乡”作为民俗文化社区的情况,在两浙地区的其他城市中并非普遍现象,如宋代湖州全城分属霅水、仁风两“乡”,且“乡”区跨有城墙内外,广袤10余里;庆元府、绍兴府城同样只分两“乡”(庆元府城分为东安乡与武康乡,绍兴府城分为镜水乡与稽山乡);严州(建德府)全城及其近郊皆同属一乡(买犊乡),等等。显然这些城市的民俗文化活动不可能以如此之大的“乡”区为单位展开,因此“乡”在城市社会空间上的意义是因地而异的。明初朝廷令各地每里设社坛、厉坛各一所,欲将基层民俗文化社区纳入官府基层区划的管理当中,其政策在各地的具体实施中,或以里(图)为单位,或以“乡”为单位,抑或同时建有乡、里二级社坛、厉坛,表明“乡”在民俗文化的地域认同方面仍具有难以取代的地位。县下区划作为组成县级以上政区的细胞,是国家政治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施空间。帝制时期的县下区划往往在土地、赋役等制度演变的推动下,随着人口、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区域差异性和复杂多变性。苏州城虽然划分了独立于乡村地区的基层区划,但在基层制度上又与乡村地区保持着内在一致性,在其复杂多变的同时,又处处体现了皇权对基层治理的统一要求。从这一方面来看,苏州可作为理解古代区域中心城市基层区划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