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16时48分,黄某(女,13岁) 驾驶云HAXXXX号电动自行车在壮风水韵桥追尾前方何某驾驶的云H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当事人黄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2024年09月20日18时43分,韦某(男14岁),驾驶云HT56XX号电动自行车,在富宁县新华镇迎宾路农业银行门前路段追尾前方黄某某(男31岁)驾驶的云HD280XX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韦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韦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交警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未满12周岁不可驾驶自行车上路。请广大家长切实尽到监护责任,不要让未到法定年龄的孩子骑车上路!
来源:富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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