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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药代表
今日,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医药)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披露了公司作为被告的一则诉讼信息,涉案金额 5.1 亿元。
据中国医药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一兵支付股权转让款 5.1 亿元及利息(利息以 5.1 亿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王一兵于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后十日内配合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变更到被告名下。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9.18 万元,由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事情的起因始于 2018 年的一项收购协议,据中国医药公告,2018 年 6 月,中国医药和王一兵、王子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国医药收购王一兵、王子琛持有的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现名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通用”)70%股权。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业绩承诺期满且王一兵及王子琛完成相应业绩承诺的前提下,公司收购王一兵所持有的河北通用剩余 30% 股权。
因双方就中介机构选聘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 年及 2021 年 1-5 月期间的业绩承诺审计未如期开展,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尚未确定。
王一兵认为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业绩承诺期内完成了业绩承诺,因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收购王一兵持有的河北通用 30% 股权,公司向王一兵支付转让价款 5.1 亿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由中国医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中国医药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今日,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医药)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披露了公司作为被告的一则诉讼信息,涉案金额 5.1 亿元。
据中国医药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一兵支付股权转让款 5.1 亿元及利息(利息以 5.1 亿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王一兵于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后十日内配合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变更到被告名下。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9.18 万元,由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事情的起因始于 2018 年的一项收购协议,据中国医药公告,2018 年 6 月,中国医药和王一兵、王子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国医药收购王一兵、王子琛持有的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现名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通用”)70%股权。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业绩承诺期满且王一兵及王子琛完成相应业绩承诺的前提下,公司收购王一兵所持有的河北通用剩余 30% 股权。
因双方就中介机构选聘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 年及 2021 年 1-5 月期间的业绩承诺审计未如期开展,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尚未确定。
王一兵认为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业绩承诺期内完成了业绩承诺,因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收购王一兵持有的河北通用 30% 股权,公司向王一兵支付转让价款 5.1 亿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由中国医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中国医药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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