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挂靠人欠劳务费,可以诉请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吗?

文摘   2024-11-30 07:38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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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施工是一种较为常见但又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行为。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

挂靠人通常是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的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

那么,如果挂靠人拖欠劳务费时,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案例分析

认定标准: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常以以下四点作为“挂靠”的认定标准,一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缔约过程;二是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施工意图;三是履约过程是否完全由实际施工人参与;四是相关挂靠事实是否在其他司法文书中予以确认。

案例分析:在孙某诉张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挂靠甲公司并借用其资质承包工程,雇佣孙某从事供电安装工作,后张某欠付孙某劳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直接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上级承包商签订合同,并负责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结算、报税等,双方之间符合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就张某拖欠孙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从保护农民工权益角度:农民工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付出劳动后理应及时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被挂靠单位往往在经济实力和责任承担能力上相对较强,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避免因实际施工人拖欠工资而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角度:挂靠行为本身是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被挂靠单位通过出借资质获取利益,却对实际施工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拖欠劳务费等问题的发生。让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可以促使其在选择挂靠对象和管理工程项目时更加谨慎,减少甚至杜绝挂靠行为的发生,进而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

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被挂靠单位因出借资质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收取管理费用等,那么相应地也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施工活动,对外产生的债务在一定程度上与被挂靠单位的资质和名义相关联,因此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务费的情况下,被挂靠单位通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不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也符合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通过让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等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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