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与政策汇总

2024-09-11 15:38   河南  

一、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1、概念说明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农村改革试验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示范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新型农业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村一品、农产品营销促销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支出。

2、支持范围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1)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

2)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及对台农业交流合作;

3)支持农村改革试验区规范运行管理及评估验收;

4)支持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

5)支持农产品营销促销、优势农产品出口示范和品牌建设等;

6)其他涉及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工作。

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因公出国(境)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政策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8〕5号

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1、概念说明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2、支持范围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1)土地平整;

  (2)土壤改良;

  (3)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4)田间机耕道;

  (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6)农田输配电;

  (7)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政策依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

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1、政策适用

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

2、支持范围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范围包括: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

四、粮食等农产品仓储设施

1、政策适用

本专项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重要农产品市场调控及应急保障需要,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安排粮食、棉花、食糖以及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

2、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

1)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2)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

3)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

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

(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棉花、食糖储备库,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其中,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可包括必要的配套设施、前期设计咨询、预备费等。

政策依据——《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五、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

1、政策适用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以物流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含中央本级单位)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储备、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2、支持范围

1)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2)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3)城郊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政策依据——《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3〕1753号

六、涉农水利工程

1、政策适用

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2、支持范围

具体支持范围及标准如下:

1)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予以补助。

2)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予以补助。

3)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60%予以补助。

4)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予以补助,对东、中、西部地区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50%、60%予以补助,对东、中、西部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30%、40%予以补助,对东、中部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予以补助。

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1、2级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60%、70%予以补助,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补助,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50%、60%予以补助,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30%、50%予以补助;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补助;黄河、淮河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投资补助标准执行。

5)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项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20%、40%、60%予以补助。

政策依据——《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

七、农村饮水安全

1、概念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或授权有关部门印发的省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

2、支持范围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为主负责落实。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分省补助规模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状况等情况,统筹研究测算确定,重点对贫困地区等予以倾斜,并与各地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

政策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八、涉农水生态治理

1、概念

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2、支持范围

1)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

2)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3)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进行支持。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以及因发生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病险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等特殊情况下,可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40%、40%予以支持。

4)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支持规模。

5)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6)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7)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50%、2/3、2/3予以支持。

8)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西部地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政策依据——《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

九、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含单产提升工程)

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含单产提升工程)的建设内容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要求执行。粮食主产省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亩2400 元、2200 元;其他地区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分别为每亩2200 元、2000 元;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亩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作出差异化调整。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分别为每亩300 元、400 元。优先支持将东北黑土区、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统筹支持油料、糖料蔗、新疆优质棉等生产基地建设和盐碱地综合利用。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十、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

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动物保护能力提升、植物保护能力提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等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的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80%、90%、90%。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十一、现代种业提升项目

现代种业提升项目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提升和制(繁)种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的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测试评价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70%、80%、80%;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以及国家级分子育种平台外,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项目为核定总投资的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十二、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天然橡胶、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和数字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补助比例,农业科技创新、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及分中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60%,天然橡胶和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十三、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1、概念

农业绿色发展专项,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等项目,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谋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要求,及时提出本地区年度项目投资需求,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要求。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2、支持范围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量 10 万头以上或猪当量 20 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除西藏地区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50%,每个县不超过 3000 万元。

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50%,每个县不超过 5000 万元。农业面源污染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限定在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投资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40%、50%、60%。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

十四、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

1、政策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防护林及绿化、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2、支持范围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实行定额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为:

1)营造林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5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24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 元/亩、退化林修复500元/亩;

2)天然林后备资源培育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补植补造和改造培育300元/亩;

3)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400元/亩、退耕还草种苗种草费150元/亩;

4)退牧还草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围栏建设青藏高原区30元/亩,其他地区25元/亩;退化草原改良60元/亩;人工种草200 元/亩;黑土滩治理180元/亩;毒害草治理140元/亩;舍饲棚圈6000元/户;

5)其他工程,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十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差异,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省份”或“省”)以县(市、区、旗、团场,以下统称为“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2)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

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

4)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用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十六、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1、政策适用

适用于申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领域前期工作项目。

2、支持范围

本专项主要安排对农林水气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

大基础设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及批准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各地区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3)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5)对农林水气行业以及重点地区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6)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政策依据——《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3〕183号

十七、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

1、政策适用

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含市辖区的城镇区域)110千伏及以下公用电力设施,包括相关输电、供电和因公用电网覆盖能力不足而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局域网等电力设施。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中低压配电网改造,兼顾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2、支持范围

1)项目已纳入当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和滚动

投资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批同意。

2)项目建设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电力需求,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项目预期接入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涉农用户容量不得低于接入用户总容量的60%,110(66)千伏、35千伏电压等级项目预期接入涉农用户容量不得低于接入用户总容量的50%。

3)原则上不支持非必要入地电缆、专项电网智能化建设改造等项目。

政策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3〕78号)

王俊峰
投融新知主笔人
专业擅长项目库谋划,包括专项债项目、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商业银行贷款项目、资产盘活项目、城市更新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从业八年,承担过300余个政企投融资项目谋划、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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