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是指在劳动单位或者个人与不符合就业规定的外国人之间居间介绍或者其他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行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聘用超出工作许可期限地域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单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过的;(四)违反勤工助学岗位范围和时限的规定聘用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民警提醒:法律高压线触碰不得,以身试法,法律绝不容情,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