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习东利用担任江苏省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工作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刘习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习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情节严重。鉴于刘习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受贿犯罪未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高院
编辑: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