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纠纷案件裁判要旨

政务   2024-11-02 12:57   辽宁  


1、连环碰撞交通事故中,未与受害者车辆发生接触或碰撞的无责车辆也要在 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林某某诉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交强险限额内的保险赔付责任与侵权责 任相互分离,不以其承保的无责机动车是否与被侵权人发生碰撞或接触为认定 标准。钟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 赔偿责任。

    林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947.84元,因甲保险公 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元给本事故的另一伤者白某某 故应由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元给林某某;林某某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 计136016.39元未超出轻型自卸货车和桂RYxxx×号小型轿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 偿限额之和,则应由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 例承担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23651.26元 {136016.39元×[180000元÷(180000元+18000元)]}、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 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2365.13元{136016.39元×[18000元÷ (180000元+18000元)]}给林某某。交强险赔偿不足的6147.84元(7947.84 元-1800元),因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系云G3×××× 号轻型自卸货车的实际 所有人,应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应由卢某某赔偿6147.84元给林某某。

    由于卢某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有1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故应由甲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6147.84元给林某某。综上,甲保险 公司应赔偿129799.10元(123651.26元+6147.84元)给林某某,乙保险公司应 赔偿14165.13元(1800元+12365.13元)给林某某。

2、未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无责方应在 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诉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 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 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 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涉事故属于多车相 撞事故,被告宋某某虽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车辆在 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 责任。但是,事故发生时,被告宋某某驾驶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 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 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王某某诉求投保义务人宋 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3、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驾驶人与 公司合同关系的性质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孙某某诉郭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郭某1之子郭某2系在为酒店 公司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事故发生在为酒店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其次,郭某2驾驶的车辆系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所购买,送货时使用酒 店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购置的车辆;最后,关于双方劳动报酬结算方式以及送货使用的交通工具方面,虽然酒店公司与郭某1等均称有活就干、不固定结 算时间、平时基本使用郭某1自己车辆等,但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各自主 张。

    综合上述事实,结合酒店公司提交的事发当日指派工作任务的微信截图, 此次事故发生时郭某1确系接受酒店公司的指派提供劳务,工作的完成并非依 赖于郭某1的技术、工具等,而系接受酒店公司的指示、监督、管理完成工作 任务后,由酒店公司向其结算劳动报酬,故双方之间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 征,而非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对于孙某某的伤害后果应由酒店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郭某1将公司指派的任务交由未成年人完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余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将车辆任由未取得驾驶 资格的未成年人使用,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责任主体认定——连某诉孙某、某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责任取决于对孙某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孙某驾驶的车辆与丛某驾驶的车辆相 撞导致刘某死亡,理应由孙某、丛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丛某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在本次诉讼前已经由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连某自愿 撤回对丛某的起诉,故对丛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院不再阐述。孙某事发 时虽然系驾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私家车,搭载刘某前往为老党员发放慰问金, 但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即孙某驾驶车辆致使刘某死亡发生在执 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孙某的用人单位即某镇政府 承担。

    对于某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刘 某系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某镇政府系其挂职锻炼的接收单位。虽然公务员、事业编制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但真正的 劳动给付发生在刘某与某镇政府之间,故此处的某镇政府应当是处于与用人单 位一致的地位,某镇政府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的第三人。且刘某的亲属已经获 得工伤保险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7453.02元,合计 914133.02元。故连某起诉,要求孙某、某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当, 本院不予支持。

5、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高某诉科技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和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 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证据充分,责任划分得当,各方当事人均无 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 院确定由杨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罗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虽杨某系醉驾造成本案交通事故,但交强险的赔付以无过错为原则,故保 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杨某作出的 《放弃索赔声明》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声明无 效,本院不予支持。

    且杨某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确认已收到保险条款并确认保险公司对免责 条款的内容已向其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也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向投 保人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本院认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产生法 律效力,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 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罗某所有并驾驶 的渝A3×xxx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由罗某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罗某根据上述责任划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罗某将其所有的车辆用于涉案营运业 务,并与原告建立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某与科技公 司之间存在雇佣、挂靠、劳务等关系。科技公司App的经营者为科技公司,科 技公司为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货物运输车辆的信息交易平台,应当按照道路运输 和电子商务经营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渝A3××××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并进行了改装,该车辆只有副驾驶1个座位,除驾驶员外只能1人跟车,而事 发时该车辆乘坐了原告等2人,不符合安全要求,科技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审核 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科技公司存在过错。本院确定原告的损 失首先由罗某承担赔偿责任,科技公司应对罗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

6、共享汽车租赁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袁某某诉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责任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 并不完全等同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上,仍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因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内不足赔偿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一方 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适 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蔡某驾驶的车辆系科技公司通过 App 对外出租,签 订租车协议前,蔡某的驾驶证已记满12分,根据规定,蔡某不得驾驶机动车, 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在线签订租车协议时应对承租人的驾驶资 格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但科技公司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 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考量各方过错,认定在交强险中不足赔偿的损 失应由蔡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科技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袁某某自担 15%的损失。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承保商业险的保险 公司可以免责。

来源:典型案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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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周 阳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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