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类(10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领域 |
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称《城市绿化条例》) | 城市管理 |
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以下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管理 |
3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4 |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6 |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以下称《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交通运输 |
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发布) | 农业农村 |
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 | 农业农村 |
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4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卫生健康 |
10 | 再生育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 卫生健康 |
二、行政处罚类(205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领域 |
1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 人力资源 |
2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 人力资源 |
3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 人力资源 |
4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人力资源 |
5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8年10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三次修正) | 人力资源 |
6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 | 自然资源 |
7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 |
8 | 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以下称《土地复垦条例》) | 自然资源 |
9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 自然资源 |
10 | 对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 自然资源 |
11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自然资源 |
1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自然资源 |
13 | 从事畜禽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以下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生态环境 |
14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生态环境 |
15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置等行为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生态环境 |
16 |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生态环境 |
17 | 对拒不接受环境噪声污染检查或在环境噪声污染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 |
18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 |
19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 |
20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 |
21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 |
22 |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 |
23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 |
24 | 对拒不配合土壤防治检查,或者在接受土壤污染防治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 |
25 | 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生态环境 |
26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釆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正,以下称《物业管理条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27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28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29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30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城市管理 |
31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城市管理 |
32 |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城市管理 |
33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以下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市管理 |
34 | 对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市管理 |
35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市管理 |
36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640号公布) | 城市管理 |
37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 城市管理 |
38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称《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市管理 |
39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市管理 |
40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市管理 |
41 |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42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造成货物泄露、遗撒、飞扬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43 | 对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而排入下水道,擅自设置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等户外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44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管理 |
45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管理 |
46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管理 |
47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或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或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市管理 |
48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市管理 |
49 | 对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洁保洁义务、不按规定清洁、处理垃圾粪便及随地吐痰、便溺、焚烧树叶、乱倒污水、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0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未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未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1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2 | 对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3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不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4 |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的;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不能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5 | 对车站、码头、船舶不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配备了但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6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7 | 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8 | 对损坏各类环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59 |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设点经营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60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的;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61 | 对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处罚 |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城市管理 |
62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 |
63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以下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 |
6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 |
65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 |
66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建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13日修正) | 交通运输 |
67 | 对未经批准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处罚 |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交通运输 |
68 | 对乱砍滥伐损坏公路行道树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交通运输 |
69 | 对擅自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未经同意修建桥梁、隧道、渡槽、牌楼等设施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增设交叉道口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开山炸石、采矿、取土,填埋公路路基、边坡,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 |
7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 |
71 | 对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交通运输 |
72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 |
73 |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交通运输 |
74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水利 |
75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水利 |
76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水利 |
77 | 对未经批准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水利 |
78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报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的防洪工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水利 |
79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水利 |
8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 |
81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 |
8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水利 |
83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8月10日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称《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 水利 |
84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 水利 |
85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 水利 |
86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 |
8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 |
88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 |
89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 |
9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公布) | 水利 |
91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 | 水利 |
92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正) | 水利 |
93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 水利 |
94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以下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水利 |
95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水利 |
96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水利 |
97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水利 |
98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水利 |
99 | 对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处罚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称《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 |
100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 |
101 | 对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 |
102 | 对河道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处罚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 |
103 |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淘金、挖砂、取土、挖窑、挖筑鱼塘、修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工作活动的处罚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水利 |
104 | 对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盗用供水,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处罚 |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下称《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 水利 |
105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罚 |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 水利 |
106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588号修订) | 农业农村 |
107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 |
108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 |
109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 |
110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 |
111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 |
11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8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以下称《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农业农村 |
113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农业农村 |
114 | 对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农业农村 |
115 | 对擅自变更禁止生产区标示牌内容和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农业农村 |
116 |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假冒、伪造、转让、买卖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标识的处罚 |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农业农村 |
117 | 对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处罚 |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农业农村 |
118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8月4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修正,以下称《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农业农村 |
119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农业农村 |
120 | 对未经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书面同意,收购其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的处罚 |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农业农村 |
121 | 对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基地的处罚 |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2007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以下称《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 |
122 | 对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到合同方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的处罚 |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 |
123 | 对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倒卖亲本(原种)或合同约定种子的处罚 |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 |
124 | 对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农作物种子质量的处罚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 农业农村 |
125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农药经营者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以下称《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2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27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 |
128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 |
129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部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农业农村 |
130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部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农业农村 |
131 | 对因取土或种植行为破坏耕地耕作层、向耕地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不能消除影响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处罚 |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 农业农村 |
132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时,无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以下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33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34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35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36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37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38 | 对未持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评价证书引进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未持有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农村能源产品的处罚 |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2014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以下称《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 农业农村 |
139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管、维修的处罚 |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 农业农村 |
140 | 对生产和经营规模化沼气、秸秆气供气的单位和个人未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未对用户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的处罚 |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 农业农村 |
141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农业农村 |
142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农业农村 |
143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农业农村 |
144 | 对未按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农业农村 |
145 |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以下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农业农村 |
146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农业农村 |
147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农业农村 |
148 |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农业农村 |
149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 | 农业农村 |
150 | 对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组织或者丢弃动物医疗废弃物的处罚 |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农业农村 |
151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 |
152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 |
153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 |
154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 |
155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 |
156 | 对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 |
157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 |
158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 |
159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 |
160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 农业农村 |
161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称《兽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62 |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63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64 | 对买卖、出借、出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65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66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和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67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 |
168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农业农村 |
169 | 对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内容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农产品的处罚 |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农业农村 |
170 | 对未建、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的处罚 |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农业农村 |
171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文化旅游 |
17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 文化旅游 |
173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 | 文化旅游 |
174 | 对未经批准或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 | 文化旅游 |
175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卫生健康 |
176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釆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 | 卫生健康 |
17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 卫生健康 |
17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 应急管理 |
1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 应急管理 |
18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发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应急管理 |
1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 应急管理 |
182 | 对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的处罚 | 《甘肃省草原条例》(2006年12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以下称《甘肃省草原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83 | 对草原承包经营者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甘肃省草原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84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甘肃省草原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85 | 对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处罚 | 《甘肃省草原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86 | 对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 《甘肃省草原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87 | 对未经审批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和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 《甘肃省草原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88 | 对破坏草原围栏、棚圈、试验基地、饮水点、牧道等设施的处罚 | 《甘肃省草原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89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90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以下称《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林业和草原 |
191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92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林业和草原 |
193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林业和草原 |
194 | 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以下称《森林防火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95 |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96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97 |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机械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助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野外用火等引起草原火灾,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防火人员检查,不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2010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 林业和草原 |
198 | 对在湿地保护区开垦、采挖、烧荒、采矿、爆破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和擅自修建设施的处罚 |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以下称《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199 | 对擅自进行采挖、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的;擅自开发利用湿地或占用湿地的;在天然湿地内修建设施的;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处罚 |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200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林业和草原 |
201 | 对盗伐或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202 | 对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林业和草原 |
203 | 对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处罚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林业和草原 |
204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 林业和草原 |
205 | 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 | 林业和草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