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传播》论文| 大型营业性演出的内容监管研究

文摘   文化   2024-11-11 17:15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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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韩希佳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融合与传播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生



摘要

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及表现形式多元,在实践中常面临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假唱与假演奏、不理性追星及不文明观演、演出网上网下信息风险等内容监管问题。目前,我国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坚持申请审批与现场检查双重把关,注重营业性演出规范并倡导主流价值观,开始关注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与治理,但还面临着综合治理体系尚未形成合力、内容监管标准有待进一步明晰、事后处罚力度缺乏威慑力等问题。

关键词:大型营业性演出  文化执法





引言

大型营业性演出是指观众人数超过5000人的、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1] 实践中,人们熟知的形式主要包括演唱会、音乐节等。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恢复对大型营业性演出的受理和审批,疫情时压抑的消费需求得以释放,营业性演出市场进入井喷阶段。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票务信息采集平台数据监测,2023年上半年,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演出506场,票房收入24.97亿元,观众人数550.10万人次。 [2] 与蓬勃发展的行业现状相对应的是,大型营业性演出乱象层出不穷。本研究通过梳理当下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的主要问题及法律规制现状,明晰监管困境及挑战。



NO.1



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演出天然地具有意识形态性、艺术性。 [3] 作为一种特殊的演出形式,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以演出主体对沉浸场景的设计和搭建为主。演出主办方及演出者从歌手妆造、舞蹈服装及风格、舞台布置与效果、音乐流派、舞台设计、广告展位与标牌、宣传图文素材等视觉、听觉及现场安排入手,为参与者营造了沉浸式的“在场感”,并运用现代化技术进一步加强沉浸式的仪式体验。不仅如此,观众对于集体符号的“创造与共享”也是演出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4] 观众不是被动的内容接受者,而是在传受双方的互动之中对演唱会内容产生多元文化表征解读。不仅如此,观众还会以言语等外化形式和行为符号亲自下场创造内容,既包括“燥起来”“铁托”等常用词汇以及粉丝群体的“粉丝名”“应援口号”等专属称呼,也包括身着应援服饰、手持应援物、POGO、MOSHING、“开火车”、人浪等群体性的行为规范,包含粉丝文化、同性恋文化、摇滚嘻哈文化等大量亚文化内容。可见,大型营业性演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使其面临严峻的内容安全挑战,加之演出的商品性与营利性突出,演出内容不可复制且不可转移,生产和消费具有同步性、传播的社会性以及参与的广泛性,内容监管责任更加重大。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几类内容监管问题。



1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主要资质要求,以演出经纪机构的资质审核为前提条件对演出内容进行间接监管。无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均需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大型营业性演出。实践中,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后仍举办多场热门演唱会 [5] 、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仍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问题频发。 [6]



2

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等资料,演出时需要严格遵守审批提交的演出人员安排及节目单,如需变更则需要重新报批。但实践中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的情况普遍。在〔2023年TF家族《登陆计划》系列演唱会“生于火焰”〕演唱会期间,演员张某禹、张某豪擅自演唱《毕业》《青春期》两首并不在报批案曲目之内的歌曲;2023年10月14日晚举办“2023大张伟‘大好时光’巡回演唱会—‘又一个NICE’北京站”演唱会期间,擅自变更了演出内容。



3

假唱、假演奏问题



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7] 作为一种欺骗观众的手段,我国明确规定演员不得假唱,演出举办单位也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假唱、假演奏行为需处以罚金并向社会公布,若2年内再次被公布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观众也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2023年某短视频平台博主根据网友拍摄的“五月天”演唱会12首歌曲视频,通过软件鉴定之后判定其中5首为假唱,引发了网友热议及有关部门的介入。



4

不理性追星及不文明观演现象



大型营业性演出是粉丝追星的重要场域,以情感为纽带形成的“个体网络圈层组织”在饭圈文化、粉丝文化等底层逻辑的支持下,“极易触发不同圈层的价值对抗”, [8] 不理性追星及不文明观演现象成为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8月在西安举办的TFBOYS十周年演唱会上,三位成员的粉丝为了在应援上压制对方,爆发了肢体冲突、在体育馆周边举旗游行、冲破安检门,给当地社会治理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和无序。对此,在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公安厅同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中,明确将“粉丝在活动举办地举旗游街、租用户内外广告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等不理性行为”“对场外大规模粉丝聚集,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劝阻疏散”等观演行为纳入大型营业性演出监管体系之中。



5

演出网上网下信息风险



便捷的互联网传播技术打破了时间和空间屏障,为大型营业性演出的各方参与者提供了交流平台和组织、传播途径,形成了演出网上网下信息风险。一方面,刷屏控评、虚构事实、宣传炒作等网上信息影响线下的参与行为。观演者会通过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寻找“搭子”,甚至跨平台组建群聊,形成一定规模的群体性组织和行为规范,如不少女性粉丝穿婚纱参加西安TFboys演唱会,以及2023年9月中原迷笛音乐节中“好多帐篷谁需要过来拿”等网络谣言煽动误导村民,催生了线下偷盗的不理智行为。另一方面,演出的线下行为也会催生网络舆情。在“迷笛音乐节露营区被盗”相关词条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后,“地域黑”等声讨再次点燃了社交平台中的舆论对立。



NO.2



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的现状

目前,大型营业性演出管理依据主要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1

申请审批与现场检查双重把关



政府各部门是大型营业性演出的主要管理者。《条例》第五条明确了营业性演出中各部门的权责清单以及级别划分,联合执法特点突出。在级别划分上,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全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在各部门职责划分上,文化主管部门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在大型营业性演出监管中,由各地文化与旅游局主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营业性演出审批等事宜,并由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履行演出市场监管执法职责、做出行政处罚。与此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等业务;由公安部门负责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组织警力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制止观演者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

首先,《条例》以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为重要抓手,通过主体准入监管和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监管,实现对内容的事前申请审批。一是经营主体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着重关注涉外、港澳台等特殊主体并提出了附加要求。以涉外营业性演出为例,相关审批工作事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敏感度高,在审批权限与审批层级、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时长与工作证明等方面都有要求。 [9]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二是在举办营业性演出前需要提交申请,对演出内容起到了事前把关的作用。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大型营业性演出的节目内容及特效呈现需提前以文字、光盘等形式提交文化管理部门进行事前审核,申请材料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如有变更,则需重新报批。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了需要满足上述一般性要求外,还需经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

其次,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内容安全进行二次把关。在演出开始前,执法人员开展对市场主体的政策宣讲,引导演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在演出过程中,及时掌握演出活动信息并现场执法,情节严重时可叫停演出。演出结束后,对演出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北京市为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演出及演出经营主体检查单及检查标准》显示,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方法包括实地勘验、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网上核验、实地查看以及其他方式。检查结果仅存在“存在”与“不存在”两类结果,无程度划分,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评价体系。此外,检查事项包括演出资质情况、演出举办情况、表演团体演出场地情况、演出经纪演员情况、其他相关主体演出行为情况、娱乐场所安全生产(新)以及演出经营权情况这7大类,下设42条具体要求。



2

营业性演出规范与主流价值观倡导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10] 大型营业性演出在面对规模庞大的观演者时不仅需要遵守营业性演出规范的底线要求,还需向主流价值观靠拢。

首先,大型营业性演出需遵守营业性演出的内容规范与行为规范,满足有关部门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要求。一是在内容方面,《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营业性演出不得出现的十种情形, [11] “十不准”的内容规范明确了营业性演出内容的底线,与我国内容治理的一贯思路保持一致,突出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民族团结、公民合法权益等公序良俗的维护。相关演出也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举办营业性演出。在各地关于大型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文件中,对这一内容标准同样存在更为细化的要求,如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抵制低俗倾向,“严禁演出所涉语言、文字及视频出现危害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违规内容。严禁邀请或聘用影响恶劣的违法失德失范演员”。二是在行为方面,不得出现假唱、假演奏等欺骗行为,演出内容需与报备审批的节目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出现擅自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三是在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方面,注重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等传统的人、事、物、场等评估要素以及网上热度、舆情反应、网民评价等网络特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在申请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前提交风险自评报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演出活动不予批准。四是在责任承担方面,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违规的处罚结果主要包括: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对于内容违规却并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也会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

其次,鼓励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向主流价值观靠拢。一是坚持营业性演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大方向,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二是鼓励营业性演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并实现对精神文化生活相对贫瘠的农村、工矿企业及对少年儿童等重点人群的资源倾斜。对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纳入评奖考量。但鉴于大型营业性演出突出的商业性特征,这一倡导主流价值观的正面呼吁效果式微,沦为信用监管中对失信主体的底线要求。



3

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与治理



2023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突出网上网下风险综合治理、依法打击网上网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在“严格审批管理”一章中,明确要求将网上热度、舆情反应、网民评价等网络特征纳入评估范畴,倡导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一章中,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流量造假、造谣传谣、侵犯隐私,以及聚众闹事、滋事斗殴等网上网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2023年9月中原迷笛音乐节为代表的事件突出体现了社交媒体时代大型营业性演出网上网下风险的联动。

一方面,网上相关内容虚假难辨,常常影响现实社会。在人人均可发言的社交媒体舆论场中,虚假、低俗等不良信息屡禁不绝,加之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以及部分账号的恶意引导,使得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更加复杂多变。这种不确定性往往渗透、煽动受众的线下行动,为演出内容埋下安全隐患。在互联网的组织下,分散的个体形成去中心化、自由流动的临时性群体组织,为建构更大规模和更为稳定的“无组织的组织”提供了可能性。 [12] 通过网络结成社区后,参与演出的受众群体围绕元文本以及脱离元文本的信息和情感交流愈发频繁,在产生数量惊人的“粉丝交谈”文本的同时, [13] 可通过信息共享、对话协作和集体行动产生庞大集体性能量。 [14] 加之身处大型营业性演出中的人们处于亢奋激昂的状态,对周围信息的理性判断能力下降,行为也表现出趋同和盲从性。大型营业性演出营造出的在场感以及沉浸式传播的体验感,改变了个体的“时空感”和决策的“参照系统”,个体更容易做出“价值非理性”行为, [15] 导致狂热群体的非理智性、不可预知性与高风险性,容易升级不安全事件。另一方面,这些不安全事件及违规内容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全媒体时代,借助便捷的信息传播网络散布于互联网上,不仅扩大了线下不良内容的传播范围和恶劣影响,还可能造成衍生危机。



NO.3



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困境及挑战

2023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提出了习近平文化思想,为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我国对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还面临着综合治理体系尚未形成合力、内容监管标准有待进一步明晰、事后处罚力度缺乏威慑力等问题。



1

综合治理体系尚未形成合力



为提升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培育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推进文化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治理主体、治理环节、治理手段的协同发力。

1.治理主体全覆盖

《条例》构建了大型营业性演出政府主导、公众监督、主体自律、协会指导的协同治理体系,但目前仍以政府为主要监管主体,缺乏多方协作与配合。首先,公众监督、主体自律、协会指导的监管效用有限。就公众监督而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且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但大部分观演者出于粉丝心理不愿举报,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角色也时常缺位且监督员队伍的多元性及专业性有待提高。就主体自律和协会指导而言,文化主管部门建立了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并要求演出主办者进行事前风险自评,行业协会可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但这些自律机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不仅需要面对商业价值的诱惑,在鼓励主流价值观内容方面的作用也微乎其微。其次,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纳入治理主体范围已成为现实迫切需求。便捷的互联网传播技术颠覆了传统演出形态及传播环境,大型营业性演出的传播范围不再局限于网下的演出场地,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作为当下信息传播生态中的重要节点,对不良演出内容传播起到了“放大器”的作用,使之触达更多人群,涌现出的内容监管问题既呈现于媒介景观又具有现实基础。但受限于不良内容信息难以类型化、乱象协同治理等多重因素,在细化平台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职责时还需考量与“其他社会因素的互动关系”。 [16]

2.治理环节全链条

目前,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倚重事前审批演出内容,以一种“预防”姿态规避可能出现的内容风险。为进一步提升内容监管的治理效能,治理环节需实现全链条覆盖。一方面,内容监管应当贯穿大型营业性演出事前、事中、事后阶段。在事前审核管理阶段做好扎实的背景调查工作。调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热度、舆情反应和网民评价,更应充分了解参与群体特征、行为范式、演出的衍生内容等。在事中环节,做好参与者行为模式与引导,对观演者的自发性行为予以格外关注。在事后环节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及总结复盘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城市形象、舆论引导、应急管理等社会治理危机做好预案,总结不良信息传播模式与内容风险。另一方面,需要坚持网上网下监管的协同性。内容治理标准具有协同性,网络内容治理应与现实社会治理具有相协调的价值顺位和一致性的价值表达。 [17] 在关注网上跨平台引流和组织聚集行为煽动线下不理智行为、侵扰和渗透网下空间的同时,还需要注意线下不良内容在网上空间的广泛、实时传播,及时做好线下不良内容在网上的精准识别和删除工作,控制传播范围,持续关注线下内容经过互联网发酵后的衍生效应和舆论发酵过程。


3.治理手段全方位

演出市场富有蓬勃发展活力,大型营业性演出中不断涌现出AI实时视频特效、沉浸式直播的虚拟演唱会、TME live超现场演出等新形势和新技术的创新应用。有鉴于此,内容监管也需采用多种复合手段。就传统手段而言,包括人员现场执法、警告、处以罚金、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法律手段,以及政策鼓励、简化审批流程、协助组织筹办优质演出等激励手段。就技术手段而言,《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倡导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实践中也出现了“人防技防并重”、AI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的运用。但目前技术手段常被用于监管大型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现场秩序,在内容监管中的适用效能有待进一步挖掘。政府对表现优异的演出者和优质内容的激励措施在面对商业化的演出内容和狂热的受众市场时,其扶持力度也较为受限。



2

内容监管标准有待进一步明晰



1.内容条款存在模糊性

《条例》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详细列举了违规内容,但部分条文内涵仍存在争议和界定不明的问题。不仅如此,技术变革及不同文化交融演进催生出多元化的演出内容和形式,这也加剧了内容认定标准所面临的挑战。以“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为例,“社会公德”本就是一个模糊概念,“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判断标准也并无权威认证,何为“危害”及“危害程度”也均为主观判断。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将条款解释任务过重地施加给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不仅需要面临“审批过程中演出内容审查要注意哪些方面”的疑问,在执法过程中也面临主观解释和认定的困难。

2.文化内涵存在多元性

“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在实践中面临多元解读和发散性品鉴的不可控情景,这对于内容治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这种多元解读是演出内容的固有属性。演出内容具有文艺作品的艺术性和创造性,承载了更多文本及符号以外的附加价值,加之观看者的主体理解差异,天然地增加了内容审核的难度。此外,受众对文化表征的解读也可能脱离字面含义,而带有引申意义,当单纯的作品被放置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及不同文化语境之中时,其传播效果及反响也会不可预测,演出内容可能出现的意义解码与重构。另一方面,这种多元解读也是传受双方互动的必然结果。演出者和观演者之间本就存在较强的情感勾连,粉丝群体间还存在群体性行为规范和演唱会“互动攻略”。演出现场为双方进行内容、情感互动提供了特定场域,对演出内容的理解也裹挟了更多传者在特定节目内容中所未呈现的引申含义。例如张惠妹在2012年上海演唱《彩虹》的时候身披彩虹旗,场内有些歌迷也挥舞起彩虹旗、亲吻身边的同性。表面上看是张惠妹和粉丝之间的互动和引导,但更多意义表征来源于张惠妹在演唱会之外对同性恋文化的认同和努力。

3.技术认定存在专业性

以假唱、假演奏为代表的内容监管问题突出反映了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在技术认定方面存在的专业性。在异步录音技术的技术支持下, [18] 加之商业化运作的利益驱使及演出效果考量,假唱、假演奏已成为营业性演出中一种常见现象。2009年9月19日在成都市双流县举办的“‘金潭玉液’今年我最红黄圣依(成都)个人演唱会”是全国查处的第一起营业性演出假唱案件,执法者通过“全程摄像和对该演出音频工作站的多轨道录音和拷贝演出音乐伴奏音频文件”,发现演员涉嫌以假唱欺骗观众。 [19] 但截至目前,假唱、假演奏仍是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的难点。一是认定难。虽然我国目前已有两项假唱检测专利申请, [20] 但假唱、假演奏行为专业的技术认定手段及标准尚不成熟。实践中存在对口型、“半开麦”(又称“垫音”)这两种假唱方式,且以后者最为常见。我国目前法律条文并未明确界定假唱范畴,“半开麦”“垫音”能否算作假唱这一基础定义尚不明确,更遑论假唱标准和监管。二是取证难。鉴于演出秩序考量及鉴定专业性,执法人员不宜当即取证。演出举办单位虽应派专人对演出假唱行为进行监督,但实践中也面临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三是举报少。作为利益的共同体的演出举办方、演出者和音响师自然不会自我举报,观演者及其他受众也因缺乏鉴定条件而无法举报,且出于个人情感,即便观演者知晓假唱,也存在极高的包容度。



3

事后处罚力度缺乏威慑力



实践中,鉴于演出申请、约谈、宣讲政策等事前环节,大型营业性演出中内容严重违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构成犯罪的情形少之又少,绝大多数适用《条例》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就目前的处罚结果来看,处罚的威慑力度不足,主要面临两大适用问题,需要予以调整。

一是“违法所得”的认定有碍处罚规范发挥威慑作用。《行政处罚法》并未直接界定“违法所得”的内涵和外延,而是简单指明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以至于现行有关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立法规定和实践适用也不尽相同。在大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中,这一认定难题表现得更为明显。由于节目内容具有整体性,难以明确区分合理收入与违法所得的区别,导致实践中认定“由于演唱会不是单独收费,被视为无违法所得”, [21] 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难以适用、被实际架空,最终的罚款金额数额较小。对此,需结合大型营业性演出的收入特性和商业模式,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可尝试将涉案金额作为评判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22] 二是不存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到1万元时,处罚金额较低。相比于大型演唱会的门票收入、演员合同报酬等,罚款的金额一般为5万以上10万以下,甚至不及“合同违约金”数额高,行政处罚的威慑与警示力度被大大削弱。蔡徐坤代理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仅被罚款7万元、大张伟演唱会擅自变更演出内容仅被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罚款5万元。相比于演唱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顶风作案”成为更具经济价值考量的行为。过低的金额未考虑到大型营业性演出具有超乎一般营业性演出的巨大经济价值,处罚力度过低不利于法律发挥震慑作用。应提高处罚上限,根据内容违法违规的情节严重程度,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NO.4



结语

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及表现形式多元,在实践中常面临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假唱与假演奏、不理性追星及不文明观演、演出网上网下信息风险等内容监管问题。目前,我国对大型营业性演出的监管主要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坚持申请审批与现场检查双重把关,注重营业性演出规范并倡导主流价值观,开始关注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与治理。但我国对大型营业性演出内容监管还面临着综合治理体系尚未形成合力、内容监管标准有待进一步明晰、事后处罚力度缺乏威慑力等问题。

注 释: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

[2]中国演出行业协会《2023上半年全国演出市场简报》。

[3]史圣立.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力量博弈的角度看1979年以来我国演出市场的发展[D].山东大学,2011.

[4]吴少峰.迷笛音乐节中文化表征过程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5]深圳广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后,仍通过上海驹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票务平台对外从事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涉及“薛之谦”“许巍”“李荣浩”“王嘉尔”等多场热门演唱会,其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6]艺人蔡徐坤的代理公司上海圣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该艺人巡回演唱会北京站演出活动中,实际负责演出内容、演出票务、收入结算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7]《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8]朱清河,张慧青.“饭圈文化”的传播流弊与价值纠偏[J].教育传媒研究,2022,(03):24-30.

[9]《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指引〉的通知》(办市发〔2015〕1号)。

[10]习近平.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N].人民日报,2013-8-21(01).

[1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12][美]克莱·舍基.人人时代:无组织的组织的力量[M].胡泳,沈满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9.

[13]胡岑岑.从“追星族”到“饭圈” —— 我国粉丝组织的“变”与“不变”[J].中国青年研究,2020(02):112-118+57.

[14]雷跃捷,白欣蔓.“凝视、消费与建构” —— “流调”引发网络舆论之“无组织的组织力量”考察[J].国际新闻界,2022,44(11):61-78.

[15]孔少华.沉浸传播视角下的受众非理性行为及其控制研究[J].新闻世界,2018(08):60-64.

[16]包国强,梁敏亮.网络平台现代化治理的逻辑进路及其路径选择[J].教育传媒研究,2022(05):21-27.

[17]何明升.网络内容治理:基于负面清单的信息质量监管[J].新视野,2018(04):108-114.

[18]郑岩.论“假唱”的录音技术特征[D].中国艺术研究院,2005.

[19]孟菁苇,赵凤兰.成都假唱案首开打假先河[N].中国消费者报,2010-02-08(A04).

[20]郭佳丽.怎样算是假唱?专家解读“五月天”假唱风波三大焦点问题[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

4872022019252755&wfr=spider&for=pc.

[21]海报新闻.因变更演出曲目未报批 TF家族演唱会举办方被罚6.1万元[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

7081981188155473&wfr=spider&for=pc.

[22]叶平,陈昌雄.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研究[J].中国法学,2006(01):107-116.

来源:东南传播,2024年第8期,总第240期

【责任编辑:何雨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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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慧芳

审核/刘君荣 黄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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