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连州市已设立了正规的建筑垃圾受纳场,位于连州镇半岭村委会巾峰路西北地段虎头山旧石场,为市民和施工单位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渠道。大家应积极响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受纳场,共同维护城市的整洁与美丽,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为构建宜居、可持续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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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刘珏
校对:李俊杰 胡佩英
审核:吴哲华 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