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因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被处罚

时事   2024-11-03 20:0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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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期,连州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市民唐某某在连州镇白云村委会附近,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经过进一步核实,确认唐某某违规接单,为私人店铺装修后清运建筑垃圾,并在晚间趁执法人员下班后,将垃圾运至郊区偏僻处擅自倾倒。经现场勘查,唐某某倾倒的建筑垃圾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体积约4.5立方米。这一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为此,连州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唐某某依法作出了相应的罚款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于2005年3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公布,并于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加强了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推动我国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化、资源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建筑垃圾的合规处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正确的分类、收集与处置有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非法倾倒、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不仅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市容市貌,还可能对土壤、水源造成污染,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对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连州市已设立了正规的建筑垃圾受纳场,位于连州镇半岭村委会巾峰路西北地段虎头山旧石场,为市民和施工单位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渠道。大家应积极响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受纳场,共同维护城市的整洁与美丽,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为构建宜居、可持续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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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刘珏

校对:李俊杰 胡佩英

审核:吴哲华 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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