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与恶犬——如何守法养宠

学术   2023-11-21 11:12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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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回顾

前些日子,发生在四川一小区的恶犬伤人事件令人揪心。一只罗威纳犬和一只拉布拉多犬于上午7时许窜入涉事小区,并于8时许咬伤一名女童,家长在保护女童时也遭撕咬。拉布拉多犬被现场捕获,罗威纳犬于当日22时捕获。两只涉事犬的主人也分别到案,而伤人的罗威纳犬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女童转入ICU治疗。这一宠物伤人事件再次将爱犬与恶犬这一问题搬到了社会舆论中央。
除此次事件外,恶犬伤人事件频发。10月22日灵山县一村庄内疯狗咬伤多人后被击毙;11月1日邵阳市10岁男童在学校附近被阿拉斯加咬伤……


二、 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在当今社会中,养宠物成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工作之余放松的方式,与宠物的互动在不知不觉间消弭了上班的疲惫和烦恼。而享有权利的同时就要履行义务。那么,饲养宠物会涉及哪些法律,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民事责任 

首先,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第九章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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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民法典》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民法典》第1247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248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249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250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民法典》第1251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由此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在归责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需判断饲养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客观存在损害,并根据饲养人的行为、动物的危险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饲养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背后的法理是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监督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包括身体健康、财产和精神损害)。饲养人客观上能履行但未履行积极监督的作为义务,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在判断宠物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一般根据以下方法:
1. 是否存在客观违法行为;
2. 是否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
3.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动物造成损害的,饲养人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要承担全部责任。当被害人存在故意挑衅等行为时,饲养人可以免责饲养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详见《民法典》第1245、1246、1250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246、1247条是对饲养人在违反管理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需要承担责任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可以包括未打疫苗、未办理饲养证明、未牵狗绳、未戴嘴套等等。
《民法典》第1250条则是对上述法条没有完全列明情况的补充性规定。即饲养动物若有不遵守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以及妨碍他人生活的情形,也要视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

我们在此不讨论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为目的的饲养烈性犬等动物的行为,仅考虑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如上述四川女童被咬案中,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罗威纳犬主人,其可能涉及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5条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除此罪之外,还有: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标准颇高,要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程度。比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车站等地故意释放烈性犬只,或者明知所饲养的烈性动物有咬人风险而置于上述场所中。

三、物业、街道办及业委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本条同《民法典》第1247条一样,都对饲养动物的种类、活动范围等作出规定。不同的是,本条给予了业委会在本小区内自行约定合理的动物饲养准则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因此,物业未尽到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责任。比如,流浪动物窜入该小区咬伤居民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详见(2021)粤03民终15189号判决书)。

四、长期投喂流浪动物者的责任


有人可能会说,流浪动物既不是我抛弃的,我也不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我只是看它可怜,每天路过用我吃不完的早餐喂一喂,这总不能有我什么事吧?非也!
曾有一位餐厅老板见门口流浪狗可怜,用餐厅经营过程中的剩饭剩菜喂养。某日,该流浪狗将骑车路过的上班人咬伤,入院治疗9天。法院认为:被告长期在固定地点向该狗喂食,此狗亦长期在被告经营的餐厅内栖息,被告与该流浪狗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被告已经对该流浪狗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因此,被告未尽到管理之责,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详见(2022)粤0118民初14124号判决书)。
在另一个类似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虽可能确实基于爱心而提供流浪猫的食物、活动场所,但客观上会吸引流浪猫甚至有主的家猫聚集,实际履行了动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基于无因管理理论,当事人应当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猫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详见(2021)辽04民终3090号判决书)。
尽管目前我国未明确规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且前述判例不能代表全国法院的统一观点,但现有判例也会对审理法官的判断起到借鉴作用。客观来说,投喂流浪动物若达到了长期、固定场所等条件,法院就倾向于认定投喂者负有饲养人的责任。


五、总结


我们常说猫狗是人类最亲密的两大动物伙伴,养宠人总是将自己的宠物称为儿子、女儿。那么,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一样,在享受宠物给我们带来快乐和温暖的同时,也要负起“监护人”应有的责任。
具体来说,若发现不文明的饲养动物行为,可直接向所在物业投诉,或向当地街道、社区、城管、公安部门举报或报案;若遭遇到了动物侵害,请及时报警、就医。务必固定好相关证据,包括伤情鉴定、医疗费用凭证、小区相关视频监控、人证等。
让我们文明养宠、合法监督、积极维权,共同构建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美好社会环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黄奕扬

编辑|李茜雅

审核|杨安丽 徐一婧 邬哲岑 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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