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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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0381刑更4号
罪犯肖娟,女,1994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40205****,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扶州村*****,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罗家小区**。
本院已生效的(2022)湘03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肖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23年2月14日,肖娟以其处于孕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23年3月30日娩下一男婴。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本院于2024年4月1日决定对其收监执行。2024年6月15日,肖娟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在本院审查期间,依法委托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鉴定,罪犯肖娟宫内妊娠20+6周单活胎。本院依法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征求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报备。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评议,建议对肖娟适用社区矫正。
经查,罪犯肖娟确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肖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