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制定出台《条例》主要出于哪些方面考虑?
法制委负责人:乌蒙大草原景区是省级风景名胜区——盘州市坡上草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乌蒙大草原景区、八大山画廊景区、格所河峡谷景区3个景区)三大景区之一。景区以草原和杜鹃景观为核心,内有30平方公里天然草场,20平方公里连片矮脚杜鹃,是中国面积最大的高山矮脚杜鹃花海和贵州省面积最大的高山草场,2016年被评为省级旅游度假区,2018年被评为国家4A级景区,是六盘水市最有影响力的旅游景区之一。然而,近年来由于过度放牧等生产活动、践踏草地等游客不文明行为、景区内经营活动不规范等因素,以及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缺乏刚性约束等原因,景区生物多样性不同程度遭到破坏,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局部退化严重,直接影响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出台《六盘水市乌蒙大草原景区保护条例》,目的就是聚焦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针对景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和旅游开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强化乌蒙大草原景区保护的法治保障,提升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记者:以往的法规都有章节设置,这次的《条例》怎么没有呢?
法制委负责人:法律、法规是否设置章节没有硬性规定,主要由立法需要来决定。这次乌蒙大草原景区保护立法立足于“小切口”立法,重点对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景区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通篇共23条,没有设置章节。在宣传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要将其与《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贯通起来、一体落实。
记者:在乌蒙大草原景区保护中,有哪些责任主体?
法制委负责人:为加强乌蒙大草原景区保护管理,压实主体责任,从根本上解决景区管理缺位的问题,《条例》分4个层级明确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盘州市人民政府、盘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条例》还规定,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乌蒙大草原保护情况作为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向盘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加强人大监督。
记者:我们都知道,乌蒙大草原景区的主要景观资源就是高山草原和杜鹃花海,那《条例》对这两块资源的保护有没有什么针对性的措施呢?
法制委负责人:乌蒙大草原景区山高、坡陡、风大、土层浅、水分少,生态较为脆弱,一旦遭到破坏,恢复难度大、周期长。而且,乌蒙大草原景区是天然的草场和高山矮杜鹃花海,既是风景名胜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在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对此,《条例》规定,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景区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情况,对生态脆弱、退化严重的林地、草地、湿地等采取封禁治理、补植补种等措施,促进景区植被恢复,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防止生态退化。《条例》针对景区内特有植物植被,比如杜鹃花、泥炭藓、金发藓等,还专门作了禁止性行为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记者:对于近年游客反映比较强烈的景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堵车严重的问题,《条例》有没有什么解决措施?
法制委负责人:乌蒙大草原景区作为六盘水市目前最“热”的旅游景区,游客数量逐年增加,但游客体验感却在不同程度上有所降低。究其原因,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管理不规范、高峰期车辆长时间拥堵,均是影响游客体验的重要因素。因此,《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内设置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识,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等基础设施。《条例》还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核定并公布景区的游览路线和游客、车辆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车流量控制方案,及时发布承载预警信息。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景区进一步完善设施、强化服务,提升游客体验感,保障景区长效有序发展。
记者:“风吹草低见牛羊”是草原特有的景观,但是过度放牧也是导致景区生态破坏的原因之一,对此《条例》如何解决?
法制委负责人:乌蒙大草原景区原本是坡上牧场,当地居民长期以来有在草场上放牧的习惯,但是牛、羊、马长期在草场上啃食草根,对草原生态的破坏比较严重,而且根据《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的游览区及保护区内是禁止放牧的。对此,《条例》专门将放牧作为禁止性行为再次作了强调。同时为了避免一禁了之,考虑到景区开发需要,《条例》也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划设专门的骑乘观光线路,即作为骑乘观光用的马匹仍可在规定线路内行走,游客可以享受骑乘服务,深度感受草原风光。这一规定是经过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确定的,是为了在保护景区生态的基础上丰富游客体验方式。
记者:在乌蒙大草原景区范围内,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呢?
法制委负责人:按照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乌蒙大草原景区管理实际及调研走访情况,《条例》第十一条专门明确了11项禁止性行为,例如:砍柴放牧,采摘杜鹃花,采集泥炭、泥炭藓、金发藓,采挖腐殖土,猎捕野生动物,开山采石,修坟立碑,用火,损坏景物、公共设施,车辆进入非道路区域行驶等。除第十一条以外,《条例》中其他条款也对核心景区内违法建设、景区内违规取水、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记者: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条例》是不是都规定了法律责任?
法制委负责人:《条例》对上位法已经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没有再作重复规定,只针对砍柴放牧,采摘杜鹃花,采集泥炭、泥炭藓、金发藓,采挖腐殖土,用火,车辆进入非道路区域行驶等违法行为作出法律责任规定。例如,在游览区及保护区内砍柴、放牧的,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景区内采摘杜鹃花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每朵五十元罚款。车辆进入非道路区域行驶、停放的,将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市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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