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受罚!获利1.78万,被罚494.6万!

财富   2024-11-02 11:50   北京  

▼关注老马说资质,获取最新建筑资讯

▎来源:平潭综合试验区

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发布五则《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公告显示,多家建筑企业因违法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被处罚,处罚金额43.76万-630.2万
福建天邦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52341077G):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78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78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PKPF3T):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79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7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福建天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50349972H):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就你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87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8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福建鼎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9269781X9):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94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五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94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金亿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丰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20717号房(自贸试验区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79262439G,法定代表人:吴小爱):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98号)内容有误,应予更正,现通知如下:

正文第二页第五行中“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陆拾元整(17760元)”更正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18760元)”。

特此通知。

附件:更正通知书.pdf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关注老马说资质,获取最新建筑资讯


走之前记得点个在看哟~


老马说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咨询,培训交流服务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