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底线博流量!言语辱骂使主播割腕自杀!法院判决其三年内禁做主播!律师解读

文摘   2024-09-03 02:17   四川  


山东青岛一名网络主播薛某为博流量,故意辱骂另一名带货主播,还在网络散布该主播和其女儿的隐私,导致受害者遭遇网暴并引发受害者割腕自杀的后果。


近日,山东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案件。



法院判决薛某被告人薛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法院还判决薛某禁止三年内不得从事网络直播相关工作。



法院判决行业禁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违反将承担什么后果?律师也对该案进行了解读。



网络主播故意辱骂散布另一名主播隐私,导致其割腕自杀


据报道,薛某是某短视频平台上的一名网络主播,平日里,她经常会开直播和粉丝互动、并且直播带货。不过,2023年4月起,她开始在直播中夹带一些非常刺耳的言论。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冰介绍,该主播使用的词汇基本上全是那种恶意侮辱的词汇,包括一些方言的用语。她的这种程度已经高于一般的辱骂程度,对人格上是有严重的损害。



薛某在直播中所说的不良内容直指一名姓贾的女士,包括公开散播她的家事、污蔑她私生活混乱、对她进行辱骂等。


据介绍,贾女士也是当地的一名带货主播,两人原本并不认识。偶然机会下,薛某得知了贾女士的一些私事,便开始在直播时编排起来,她发现,一些不堪入耳的谩骂言论让自己的带货直播间变得更有人气。


因为薛某的诋毁侮辱,贾女士遭受了网暴。网络上,有一些跟风的网民以及蹭热度的网络主播也对她进行辱骂。


事发后,贾女士多次在线与薛某理论,也试图通过直播、发布短视频等方式为自己正名,然而这些尝试都没有结果。


薛某的出格行为不仅没有停止,她还在网上公布了贾女士女儿就读的学校信息,孩子在学校也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冰称,因为这种行为也导致了其女儿就读的学校里很多老师同学对被害人女儿及其母亲产生了一些非议。


经过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其女儿患有重度的抑郁焦虑症。


半年的时间里,贾女士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女儿在学校的遭遇也让她的精神趋于崩溃,陷入抑郁、焦虑之中。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冰介绍,贾女士不堪压力割腕自杀,幸而其朋友去报警,然后送医救治。


法院判决其犯侮辱罪并三年内行业禁入,

律师:如果违反可能再担刑责


接到这起警情后,山东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展开立案侦查。


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多名证人并对证言进行固定。


2024年3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薛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网络主播薛某利用网络直播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贾女士母女,并且造成贾女士割腕自杀、其女儿重度焦虑抑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侮辱罪,且社会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冰介绍,该案件是经过调取了后台数据,首先它是持续了半年之久,被告人与被害人本身是不相识的,被告人的这种动机完全是出于去吸引流量,其每一场的直播人数都有近千人,传播范围还是相当广泛的,并且引发了大量的恶意评论。


再者也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最终审查认定,该案是达到了犯罪程度。


庭审中,薛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贾女士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在信息网络平台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应予惩处。


2024年6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薛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薛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姜冰介绍,之所以要判从业禁止,有两个目的,一是惩罚,就是不让她再从事这个行业,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二个目的就是预防,预防她再次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时候犯罪,因为这种犯罪成本比较低。


检察官王冰介绍,希望通过相关的这种案例去引导大众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说其在网络这种肆意谩骂诽谤的行为,确实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针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我国刑法是在2015年增加了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本条规定。


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又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或者相关的职业,对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了一定的危险。


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重操旧业,继续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危险,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为有效预防这些人再次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针对一些特定职业,对这些人规定一定的“安全期”,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是必要的。


付建介绍,如果被处以相关惩戒性措施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拘留、罚款等。


此外,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事处罚。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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