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西夏区法院首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宣判

政务   2024-11-06 09:28   宁夏  


“食宿路费全包、工作轻松报酬高……”
近些年来,不少不法分子抛出高薪话术,误导求职者偷越国边境,前往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以杨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刘某等六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明知偷越出境系违法行为,在没有合法出入境的情况下,与他人结伙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非法出境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并于同年10月偷越回国。
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在班某的指挥下,以去缅甸打工挣取“高薪”为由,拉拢、引诱国内人员到境外参与电信诈骗活动,并联系班某让其订好机票,组织被告人刘某等六人从银川市乘机到达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在中缅边境结伙非法出境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后上述人员先后偷越回国。
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再次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非法出境至缅甸,次月偷越回国。


法院认为

西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他人的指挥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杨某、刘某等六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中,被告人杨某在他人指挥下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七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境外不是“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求职者外出工作时应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不轻信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团伙所谓“轻松高薪”的招聘宣传,要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的劳务中介公司,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护边守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提高国界意识、法律意识,坚决杜绝非法越境行为,如需要出国(边)境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ND




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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