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4-053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二分通﹝2024﹞1329号、南税二分通﹝2024﹞2518号)要求,经自查,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补缴2015年度—2017年度享受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15,508,396.37元,滞纳金22,078,541.48元,合计37,586,937.85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已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586,937.85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来源:巨潮资讯网
今日,黔源电力发布《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显示该上市公司需补缴2015年度—2017年度享受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1550万余元,滞纳金2207万余元,合计3758万余元,因款项已补缴完毕免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值得关注的两点是:
其一,黔源电力此次补缴事件为上市公司群体敲响警钟,企业务必要吃透政策,精准判断自身资质,如实申报资料,合规享受优惠,切不可疏忽大意或心存侥幸,否则后续面临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将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公告所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指的是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鼓励类产业企业,指的是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根据公告可以推测,黔源电力在2015-2017年期间,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未达到70%的要求,因此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当然,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在自2021年至2030年执行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这一比例已降至60%。
其二,黔源电力此次补缴的滞纳金2207万已经超过税款本金1550万元,实为不合理。笔者认为,税收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滞纳金的加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仅对可以加收滞纳金作出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作出规定。而作为一般法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款明确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亦明确指出,“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相应规定”。由此可知,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强制法》并未发生冲突。因此,税收滞纳金可援引适用《行政强制法》。
在当前税收法治的背景下,税收滞纳金不超过本金,不仅能够促使当事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亦能避免对当事人造成过重的金钱义务负担,能够妥善平衡好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与实现税收治理法治化与现代化目标相契合。
转载自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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