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经营的晋江市东石镇某鑫雨伞加工厂占用、堵塞一处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经营者李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邱某某经营的晋江市东石镇某某家住房租赁服务部占用、堵塞两处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经营者邱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泉州市某某仕供应链有限公司占用、堵塞一处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经营者孙某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肖某经营的出租房二层通道堆放杂物,二、三层安全出口封闭、锁闭,占用、堵塞三处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经营者肖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许某经营的出租房一楼疏散通道停放多辆电动摩托车,二楼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占用、堵塞两处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经营者许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其他场所与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处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基本情况】
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许某经营的晋江市东石镇某某儿床上用品商店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经营者许某作出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情况】
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颜某经营的晋江市东石镇某某狼服装厂占用、堵塞一处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经营者颜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一案双罚
【基本情况】
10月9日,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晋江市某锋织造有限公司存在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杨某某作为现场主管人员对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杨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关键词】
安全警示标志、污水池、配电箱
【基本情况】
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晋江某盛雨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及一处污水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未在较大危险源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晋江某盛雨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到位
【基本情况】
10月9日,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晋江某锋织造有限公司出口疏散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通道堆放货物,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晋江某锋织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来源:东石镇应急管理办
拟稿:吴彬瑜
初审:吴俊龙
终审:刘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