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小E的第239篇原创文章
(p.s 配图为小E的原神账号拍摄。)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就对此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4号: 备案沟通指引》官方下载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8/c7124426/content.shtml
大致的内容做个要点笔记概述,细节你们自己去学习文件吧。
1、证监会能够接受的沟通方式包括书面沟通、电话沟通、视频沟通和现场沟通等方式。问题复杂,难以通过书面、电话沟通解决,确需当面沟通的,可以申请视频沟通或现场沟通。鼓励采用视频方式进行沟通。
2、参加视频或现场沟通的人员仅限于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熟悉项目情况的人员(一般是律师)。
3、无实质沟通内容,打听具体进度或内部安排的,不属于沟通事项范围,备案管理部门不接受相关沟通申请
4、在提交备案材料前,发行人可就以下事项提交沟通申请:
涉及发行人行业监管政策、控制架构等事项的;
对发行人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存疑的;
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5、在备案过程中,发行人可就以下事项提交沟通申请:
对补充备案材料要求存在疑问,需进一步明确的;
在备案过程中发生新情况或变化,可能影响境外发行上市的;
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6、自备案材料接收之日起至首次补充备案材料要求发出前为静默期。在静默期内,备案管理部门不接受沟通申请。
7、沟通前必须递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沟通申请材料,参考范本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