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外地来榕人员交通出行,11月12日,福州市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将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申领条件的个人“身份证明”调整为“省内居民(含持省内居住证明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此前,根据2019年10月福州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榕公综〔2019〕293号),黄色号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黄色号牌登记:
1、申请人与身份证比对不一致的;
在其他县(市)区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内通行。
根据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
(一)绿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的;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号牌延期: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申领黄色号牌的。
2024年10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11月1日起,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正式实施,将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和装配锂离子蓄电池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将不再上牌。
6.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3C认证。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林珊
编辑: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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