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举报违反边境管理行为的通告
时事
2024-11-28 11:13
吉林
关于奖励举报违反边境管理行为的通告
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力量,调动群众踊跃参与边境管理、监督违规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有效打击偷渡、越界、走私等违法违边行为,依据《绥滨县边境管理违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对举报违反边境管理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200—20000元人民币奖励,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举报坚持实事求是、实名举报的原则,对线索举报人进行信息保密,同时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提供虚假线索,蓄意扰乱边境管理秩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使用非法摩托艇从事捕鱼、偷渡、走私等违法行为。2.家中存放摩托艇(包括船壳和机器)且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3.生产渔船越界捕捞、串滩、人证不符、不按时停靠船管站。4.“炸、毒、电”鱼及使用明令禁止的网具等禁用渔法、渔具行为。5.使用“三无”船只作业生产,包括瓦棹子、舢板船、橡皮艇、橡皮圈、摩托艇、无审批无证渔船、私自改装大马力渔船(30马力(不含)以上)。7.在边境地带从事非法采集、养殖、挖掘、开垦、狩猎等生产作业活动。8.在界江沿线私搭乱建窝棚、地窨子、板房等建筑设施。9.涉恐分子抵近或企图偷越国境、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信息。10.破坏边境管控设施,包括:国界浮标、界碑、阻拦网、监控设备、信号塔、执勤房、执勤路、铁丝网等。11.私自贩卖野生鲟、鳇鱼,出售禁用渔具,向违边人员出售船只、摩托艇。举报人可通过口头举报、电话举报等方式举报违法犯罪活动。
中共绥滨县委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