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女,1990年出生),被公开悬赏

时事   2024-11-29 11:01   湖北  

宜昌一旅游公司老板被判9个月!


日前

息烽县人民法院发布

最新悬赏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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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4)黔0122执35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黔01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杨荣梦与罗梅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罗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梅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荣梦投资款676733.1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336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926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出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罗梅,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下阳朗村北门组,身份证号码:52012219890918****。

凡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者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执行到位标的的10%奖励举报人,申请人自愿支付悬赏金,悬赏期限为一年。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851-87721229

联系人:魏法官

息烽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4)黔0122执66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黔01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阮宏云与杨艳、阮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艳、阮学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学伟支付申请执行人阮宏云11900元,被执行人杨艳对被执行人阮学伟债务在7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阮学伟承担案件受理费49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7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出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艳,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温泉镇温泉村石头田组,身份号码:52212119900110****。

被执行人:阮学伟,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温泉镇温泉村石头田组,身份号码:52012219910810****。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下落并被法院有效控制的(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予以奖励人民币200元,悬赏期限为案件执行完毕前。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851-87721229

联系人:杨法官

息烽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4)黔0122执73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黔012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熊清波与陈明、郭庆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明、郭庆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明支付申请执行人熊清波282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郭庆红支付申请执行人熊清波2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明承担案件受理费2668元、郭庆红承担案件受理费189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4473。执行中被执行人郭庆红履行了付款义务,被执行人陈明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出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明,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鹿窝镇鹿龙村红土组,身份号码:52252319800125****。
凡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者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执行到位标的的10%奖励举报人。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并被人民法院控制,奖励悬赏金1000元。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851-87721229

联系人:魏法官

息烽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4)黔0122执86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黔01民终79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高亢与周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周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茂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亢借款本金460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在2018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793元、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06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694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发出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茂,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西山镇小莆村(现更名为小堡村)高坎组,身份证号码:52252319790325****。

凡向本院举报、提供本院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下落并被法院有效控制的(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对提供财产线索者,申请人奖励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851-87721229

联系人:冉丽

息烽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息烽县人民法院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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