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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住建局对4起城镇燃气违法行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分别为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没款项总计3.5万元。
本次处罚内容主要涉及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燃气用户装修时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行为。
近年来,县住建局在立足职能职责抓好城镇领域安全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一旦发现城镇燃气的违法行为将坚决严查快办。
在此提醒燃气经营者及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一定要在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规范经营。燃气用户需要改管或移动燃气设施的,需在县住建局进行报备,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聘请持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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