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法学笔谈 | 程玲: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法拍房竞买人

学术   社会   2024-11-22 08:03   北京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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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玲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法官、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



 
 

相对于传统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方式,无需拍卖师和固定场所,以其更高效、更公开、更低廉和更便捷的方式日益成为执行财产变价的主流方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全国各地法院对法拍房的竞买人条件的限定大同小异,内容一般表述为: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那么,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法拍房竞买人?对此理论上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不能成为法拍房竞买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14条规定:“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何况,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普通房屋买卖存在差异性,若允许未成年人参与竞买,对于操控、垄断竞拍价格,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恶意串标等行为,难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能成为法拍房竞买人。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不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通过同意、追认或者代理的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能够成为法拍房竞买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未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也理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正是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故而其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受到保护。网络司法拍卖房产,即所谓“法拍房”,作为特殊的房产交易方式,起拍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具有全程公开公平、性价比高等优势,为了弥补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足,对于法拍房交易流程、风险瑕疵和注意事项等,可通过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代理的方式进行。
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角度,当其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活动被认定为有效,可以视为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活动亦有效,以此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研读《民法典》第19-20条后不难发现,立法初衷为给予未成年人更全、更好、更优的保护。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相较于成年人,是受到限制而非全盘否定,在法拍房领域若剥夺其竞买资格,则无异于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行为效力“扼杀”于“摇篮”之中。
三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父母而言,合法权益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和事实上的实现,才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命力。“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律直接设定的监护人,法拍房背后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也事关监护之外的父母之爱。父母心怀爱念指导或代理竞拍法拍房不仅需要耗费时间精力成本,而且参与竞拍需交纳保证金,当法拍房拍卖成交后要在很短的期限内付清所有款项,其结果大概率是未成年子女从中纯获利益。即便假设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操控、垄断竞拍价格,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恶意串标等行为,相关法律责任亦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至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对于网拍行为损害其权益的,可区分不同情形,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等途径依法寻求救济。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对未成年人的形式保护与实质保护之间,人民法院需要通过经验和能力正视和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期待。关于《网拍规定》第14条“竞买人”的理解,或许不必封闭、机械和静止地去适用文字的表面含义,而应去探究文字背后的深层含义,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实质维护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价值判断,那么答案早已呼之欲出。

文字编辑:王常阳  

排      版:姜   丹
王翼妍
执行编辑:刘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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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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