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女孩被性侵,难道不是文旅安全的错嘛?

学术   2024-10-07 18:36   北京  



2016年夏天,《人格与社会心理学公报》发表了一篇研究“受害者有罪论”的论文。

研究结论里提到,一起恶性社会事件发生后,道德价值观在是否会责备受害者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果人们认为受害者“受到了玷污”而非“受到了伤害”,他们会觉得被玷污的受害者有罪。

同理,在性侵案件中,男尊女卑的传统性别文化观念制造了“贞操”观念,被侵犯意味着失去贞洁,人们往往以“穿着暴露”为由,大力讨伐被侵犯者,并建议女性不要独自出门来避免悲剧。

在任何时候,倘若有人质疑被害者本可以提高警惕、本可以待在家里来避免侵害,那他在一定程度上就参与进了“受害者有罪论”的文化氛围中。不过,面对不公正的指责,去威海独自旅游的17岁女性被害者依旧选择坚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在社交媒体上用长文分享自身经历,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

但要正面解决“受害者有罪论”的误区,仅靠个人的力量远远不够。






Part1.

批判“穿着暴露”的本质:

受害者有罪论



今年六月,17岁女孩高考后独自去威海旅游被性侵,经过三个多月的维权,强奸男子被处以四年有期徒刑外加10万赔偿金。当事女生在社交媒体上自述经历,希望此类悲剧不再发生,然而,和大多数性侵犯事件一样,网络上仍会有声音指责她,包括“穿得太少”“为什么要一个人出门旅游”等。这种逻辑是将性侵事件的关注焦点从犯罪者转移到受害者身上,认为其行为诱导了犯罪,或其本可以避免犯罪却没有加以行动,再典型不过的“受害者有罪论”。

20世纪70年代,“强奸神话”的概念最早提到了性侵犯事件中的“受害者有罪论”,认为父权制社会中男性在故意掩盖强奸的真实本质。回忆过往大多数性侵犯悲剧,我们往往对受害女生的关键特征记忆深刻,比如“郑州滴滴顺风车空姐遇害案”中,公众知道受害者的职业身份是空姐,知道她是在深夜遇害,但关于施暴者的具体信息,似乎一无所知。玛莎·伯特给出了“强奸神话”的定义,指关于强奸、强奸受害者和强奸犯的偏见、刻板印象和错误信念,并以此营造对强奸受害者怀有敌意的气氛。

促使公众指责受害女性的最大原因是基于性别文化观念之上的公正世界假说,公正世界假说认为人们生活在一个公正的世界里,得到的都是他们理应得到的,不幸的人所遇到的不幸都是咎由自取,而幸运的人则心安理得地享受着他们应得的奖励。

比如一个人钱包被偷,我们习惯性指责他为什么要把钱包放在身后口袋,其背后的意涵是只要我们把钱包放置好,自己就不会被偷。这种逻辑移植到性侵事件中,男尊女卑的传统性别观念使得人们普遍指责被害女性,并认为只要自己穿得够保守、不在深夜独自出门,性侵犯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在自己头上,以此保持内心安全感。






Part2.

“MeToo”的力量,

女性权益首先由自己维护



但只要穿得多、不在深夜独自出门,女性就能避免侵害了吗?答案不仅是否定的,还会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美国一项针对校园性侵案的相关调查现实,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受害者因“畏惧他人知情”“司法制度考虑”“未意识到伤害”选择了沉默。对于受害者来说,报案是将施暴者绳之以法的最好方式,她们有获得社会支持和司法正义的机会,比如我们讨论的这起事件中,施暴男性最终被处以四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即使出狱后,也会终身背上“强奸犯”的罪名。

但如果付出的代价过高,报案的动机就会显著降低,“受害者有罪论”扭曲了被害者的自我认知,引发她们的自我怀疑,认为是自己的“不端”引发了性侵害,早年间,不少女性不堪基于“贞操观”的荡妇羞辱,在被强奸后选择自杀。羞耻让很多人在性侵案件发生后不敢报警,施暴者也不被追责,比如这位被侵害的17岁女孩,她父母想要大事化小怕她名誉受损,父亲甚至问她“那个人进去了对你有什么好处?”。施暴者不被追责,降低了性侵犯的成本,“受害者有罪论”成为社会性暴力事件发生的最好温床。



但随着性别观念逐渐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女性越来越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女孩拒绝签谅解书,亲手写下诉状,控诉施暴者的罪行,并将这一段经历公开在网络上发表,“MeToo”式分享最大的意义在于让性侵和性骚扰的受害者消除耻辱感,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性别秩序的影响,中国女性需要克服巨大的对性侵的认知、情感和道德障碍。

她们如果选择站出来发声,几乎都是带着粉身碎骨的勇气,而一旦引起关注和回应,溅起的水花也是巨大的。女孩的勇敢发声得到了很多网友的支持,“个人的即是政治的”,个体化的力量汇聚一堂,从而达到治愈受害者与反思社会问题的目的。





Part3.

无法置身事外的

文旅安全



但女性的权益光靠自己维护还不够,施暴男性只判了四年,和他对女孩所造成的创伤相比,显得太过轻描淡写。这是因为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分级保护,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强奸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只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性侵对未成年被害者的身心伤害,刑法在对强奸罪的规定上,理应扩大对15-18周岁未成年女孩的保护力度,在法律上加大性侵的犯罪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威海旅游”是这起性侵事件的关键词,这些年来,各地文旅都用强调文化内涵、视觉冲击力和互动性的方式宣传本地特色,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在旅游高峰期时,文旅局最注重宏观层面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比如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旅游食宿的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旅游团队的行程安全等等,但却忽视了微观层面的个人人身安全,尤其是如何防护独自旅游人员的人身安全。



涉事酒店允许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入,员工也没有察觉到不对劲,任何警报措施都没有,这不仅是酒店的责任,也是文旅局的失职,他们没有排查出隐患,没有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于女性来说,公众需要的,不是苛责她们为何要一个人出门旅游,而是希望旅游城市的文旅部门出台更多的政策手段,减少女性独自出游的安全隐患。

总的来说,性侵案中的“受害者有罪论”是通过“荡妇羞辱”的方式,批判受害者穿着暴露,安全意识不够,对受害者进行污名化攻击的行为,这种攻击为社会性暴力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温床。此时,女性自己将过往经历以文字叙述的方式发在社交媒体上,通过大量“阐释性劳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粉身碎骨的勇气配合有关部门将施暴者绳之以法。但这还远远不够,刑法要扩大对未成年女孩的保护范围,文旅局也要加强对个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将任何可能的性侵犯都直接扼杀在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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