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gdongding!小之了又来分享学习干货啦,25年初级会计考试的同学们继续加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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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学习任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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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实施备案制的账户
(1)企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除需核准的两类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3)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
【注意】实行备案制的,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2.实施核准制的账户
(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实行核准制。
(2)两类特殊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实行核准制。
3.预留签章
(1)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账户正式开立和业务办理的时间
(1)正式开立之日的规定
①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②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2)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①企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账户名称(不改变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注意】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属于撤销账户,不属于变更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应当撤销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企业不在了)。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没了)。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迁址换开户行)。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有上述第(1)、(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2.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3.撤销顺序
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应撤未撤
对于按照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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