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情人转账“5200”“1314”,配偶能要求返还吗?
文摘
2024-09-10 07:17
湖南
婚内出轨给情人转“5200”“1314”,配偶能否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丈夫为维系与情人的关系,频频向第三者转账带有特殊寓意的金额,这种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妻子能主张返还吗?近日,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陈某与黄某于202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2022年7月,初为人母的陈某收到了一个陌生女子的微信好友申请。该女子自称侯某,添加陈某微信后,侯某反复询问陈某与丈夫黄某的感情状况,还说了一些破坏两人夫妻感情的话,甚至凌晨打电话骚扰陈某。陈某询问丈夫黄某,在反复追问下,黄某承认在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侯某相识后逐渐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2月25日至2023年9月9日期间,黄某通过微信向侯某转账了如“1314”“5200”“888”等款项24笔以表达爱意,合计213630.99元。同时,在两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侯某也向黄某微信转账了13笔具特殊寓意的金额,合计95268.9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将侯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黄某与侯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侯某返还所收款项。嘉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黄某在与原告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个人财产部分进行约定,黄某所处分的案涉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黄某与被告侯某发展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未经原告陈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多次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款项向被告转账,应属无效,被告属于不当得利。由于黄某与被告侯某之间互有转账,因此,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将最终的不当得利金额认定为:将黄某向被告的转账金额扣减被告向黄某的转账金额,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含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对于原告主张利息以返还金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LPR一年期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认为应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为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丈夫黄某赠与被告侯某款项的行为无效,侯某需返还118362元及利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未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既违反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赠与行为无效。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约定和承诺,不是一刻钟的浪漫,而是一辈子彼此忠诚、相互扶持,需要用一生去证明。无论是超出法律底线的婚恋关系亦或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都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