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滨州仲裁委联合市法院出台“裁执十七条”

学术   2024-10-16 11:36   宁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加强仲裁与执行的衔接,提高仲裁案件自动履行率,日前,滨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省司法厅有关加强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部署精神,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仲裁与执行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在信息共享、加强保全、力促当场履行或自动履行、执行协助等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旨在建立健全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协作机制,确保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共同打击逃避执行、恶意仲裁等违法行为。

《意见》提出,仲裁案件受理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保全,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立案保全,提高保全到位率,促进案件仲裁阶段调解,降低仲裁案件的申请执行率。

《意见》提出,仲裁庭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力促当场履行或自动履行,不能当场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增加违约限制或积极引导当事人增加担保等约束性条款,促使自动履行义务。要强化自动履行评估引导,将阐明自动履行与否的法律后果明确为仲裁庭的重要职责。仲裁庭应全面细致评估当事人的履行诚意和履行能力,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额,推动仲裁裁决尽可能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委托仲裁机构在裁决书后面另起一页,提前告知当事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的有关内容,提醒相关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意见》强调,要加强仲裁文书的说理性,对争议标的为房产、车辆、物品等要查明争议标的物的权属、性质及现状,裁决主文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要对虚假仲裁保持高度警惕,对有虚假仲裁嫌疑的案件,要加强研判,适当增加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强财产调查和证据论证,避免发生虚假仲裁。
此外,《意见》还在送达地址确认,送达程序、执前和解、发挥律师作用、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等方面提出了有力举措,通过加强仲裁与执行的衔接,将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滨州仲裁委员会将以此次意见的印发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合作,共同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来源:滨州仲裁


编辑:李文鑫 

审核: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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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审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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