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记者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侵犯个人名誉权的案件。据悉,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的张某经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被发现后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还在公告栏张贴通告,张某以公司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酌定该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该机械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或包子,一份米粥。2023年12月20日,该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称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该公司称,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且监控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公司认为,张某从事食堂工作,属于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故张贴通告。张某辩称,其并无盗窃行为,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张某认为,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该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视频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该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该公司在厂区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定该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悉,该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