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司法局对其直接职责之外事项的转办便民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杨某诉司法部行政复议案

学术   2024-11-14 07:36   山东  

【裁判要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如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实习活动的指导安排等有意见,可向律师协会反映诉求,要求律师协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如对律师协会的处理、答复不服,可以以律师协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等,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因其实习事项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致电12345平台投诉,具有直接处理该事项职责的是律师协会,司法局不具有直接处理该事项的法定职责,司法局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诉求及时转交给律师协会处理,并将该协会的处理结果,通过12345平台反馈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司法局的转办处理程序并无不当。司法局对其直接职责之外事项的转办便民处理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3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13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申请再审称,司法部驳回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12345回复不具有可诉性错误、判决书没有说明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存在隐匿证据行为、未开庭审理等;二审裁定认为12345回复不具有可诉性涉嫌歪曲国家政策、认定“因其在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与该所产生纠纷”没有证据、存在隐匿证据及诉讼材料的行为等。故请求:1.依法撤销二审(2023)京行终1359号行政裁定书;2.依法撤销一审(2022)京03行初167号行政裁定书;3.确认司法部作出(2022)司复决6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60号复议决定)程序及内容重大且明显违法、无效,依法予以撤销;4.责令司法部限期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5.请求判令将原表述“因其在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与该所产生纠纷”变更为“因实习事项与银雷所发生纠纷”或者是“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引发其与银雷所之间纠纷”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某因其实习事项与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先后三次致电12345平台进行举报等,因对北京市司法局在12345平台的回复行为不服,以北京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因对司法部作出的60号复议决定不服,提起本案之诉。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司法部所作6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等,律师协会依法被授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及考核。因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如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实习活动的指导安排等有意见,可向律师协会反映诉求,要求律师协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如对律师协会的处理、答复不服,可以以律师协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等,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本案中,杨某因其实习事项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致电12345平台投诉,具有直接处理该事项职责的是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不具有直接处理该事项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司法局将杨某的诉求及时转交给北京市律师协会处理,并将该协会的处理结果,通过12345平台反馈给杨某,北京市司法局的转办处理程序并无不当。北京市司法局对其直接职责之外事项的转办便民处理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因此,杨某以北京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司法部驳回其复议申请,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杨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以否定一、二审生效裁判。

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宏伟

审判员  于 泓

审判员  李智明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常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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