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政务
2024-11-05 09:03
辽宁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在中国古代,老百姓对包公、海瑞这样“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清官,都推崇他们为“青天”。包青天、海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这从一个角度说明了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工作一以贯之的明确要求,也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和作用就难以实现。人民是公正司法的最终评判者。司法工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盼,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张辉张高平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冤假错案,受到广大群众好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案件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加快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推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工作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迈入新发展阶段,随着人民群众权利观念和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司法途径也将会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效的指针和标准,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