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登记上牌的通告

文摘   2024-11-25 18:31   西藏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风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上车辆应当按规定登记上牌,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业务办理时间工作日正常办理
二、登记上牌业务办理地点昌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办理登记的车辆应当为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有效期内的车辆类型
三、登记上牌所需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上牌入户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原件、认证车辆合格证原件等材料
(二)摩托车、电动车上牌入户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原件、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交强险。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区别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需要有脚踏骑行功能,而电动摩托车(细分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则不需要脚踏板。
(一)最高车速判定: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速度不能超过25km/h。电动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电动摩托车设计最高速度大于50km/h
(二)整车质量判定:电动自行车小于或等于55kg。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则大于55kg
(三)电机功率判定:电动自行车不大于400W;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大于4KW;电动摩托车大于4KW
(四)车架号位判定: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车架号是15位;电动摩托车车架号则与汽车和普通摩托车相同为17位。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核载人数是2人;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核载人数都是1人。
五、处罚依据
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允许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昌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25

昌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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