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高频考点12-普通抵押

幽默   2024-04-20 13:46   广东  

12-普通抵押

1)抵押权的设立:

①不动产:登记时设立 [抵押合同签定时并没有设立]

②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不动产抵押不允许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动产允许进行概括性描述

④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簿不一致的处理登记簿为准

2)房地一体主义:

①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①先租后抵:不破租赁

②先抵后租:租赁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抵押(买卖)破租。不登记不破。

4)抵押物的转移:

①原则:

❶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通知即可。

❷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依然享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抵押财产的,系有权处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❸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限制:

抵押期间,抵押转让的,应及时通知

抵押权不受影响

能证明可能受损的,可请求抵押人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5)抵押物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者提供担保。

6)抵押权的顺位

①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先登记>后登记

②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❶登记>未登记 ❷先登记>后登记的 ❸没有登记,最后顺位,债权比例。同一顺位按比例清偿。

7)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8)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9)抵押权的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10)顺位升进和顺位保留

①原则,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因行使抵押权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顺位升进。例外,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即发生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时,为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后顺位抵押权人升进(即顺位保留)。

11)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与他担保物权最大的区别在于:

抵押权的设立无需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依然为抵押人所占有。

因此,抵押权人(即债权人)的行权须及时,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可变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时效同主合同诉讼时效。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单选】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思考思考,答案见评论区】

【考点笔记实用展示】

【已发内容汇总整理】

01-自然人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
02-监护制度
03-可撤销法律行为
04-代理制度
05-诉讼时效
06-物权基本原理

07-所有权

08-无因管理

09-不当得利之债

10-用益物权

11-不可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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