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10时06分许,黄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会昌县惠诚路与湘贡路三岔路口路段,与刘某驾驶的工业搬运车(叉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会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文武坝中队民警在事故现场看到,一辆小车与一辆厂区内使用的叉车撞到一起,撞击到坚硬的叉车后,小车前部损毁严重,水箱的水流淌一地。通过调取附近的电子监控可见,事发前叉车由惠诚路北侧向东侧行驶,到达该路口后直行,此时湘贡路方向驶来一辆小车,并左转弯,似乎没有发现路面上的叉车,继续转弯直至撞上叉车。警方通过调查认定,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之规定,依法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驾驶无牌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叉车并非允许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一般仅限在厂区范围内使用,需要更换使用地点时,则要有其他运输车辆转运。这类车辆无牌无保险,方向和速度操控方面均达不到机动车辆的安全标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没有任何安全保障,对其他车辆和行人来说是高风险的隐患,所以不允许上路行驶。
来源:文武坝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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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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