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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亟须强化,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制度建设是全球环境治理进程的重要环节之一。全球生物多样性谈判进展缓慢,治理赤字明显,政策目标落实情况欠佳。产生治理困境,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生物多样性资源大国与谈判积极方之间存在立场鸿沟,国际治理行为体的功能分化,各国政策落实困难,公众意识匮乏等。当前,生物多样性治理迎来宝贵的时代机遇,例如,生物多样性治理与气候治理具有协同效应,达成可持续发展目标对生物多样性治理提出了落实需求,新冠肺炎疫情提升生物议题认知程度以及中国的积极推动等。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需要设立清晰的、可测量的、可量化的实施标准,减少民粹主义的影响,克服经济衰退、贸易摩擦加剧、疫情持续带来的困难,整合其他全球环境治理制度框架,提高主要缔约方的合作意愿,完善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机制,发挥中国的引领作用。
作者简介 王思丹,博士,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讲师。
摘要 国际发展援助是实现联合国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改善全球环境可持续治理需求和供给空间错配的主要实践途径。环境可持续对外援助也是维护中国总体国家安全、打造绿色发展引擎、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和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背景下迫切需要探讨环境可持续在中国对外援助中的主流化,进而通过对外援助促进全球绿色复苏。环境可持续在对外援助中的主流化是指将环境可持续置于对外援助政策制定和项目执行的优先位置。从实践路径来看,应将环境可持续充分纳入发展援助和人道主义援助,其前提是提升援外主管部门的环境可持续意识并制定系统的环境可持续对外援助专项规划,其基础则是充足的融资支持。
作者简介 陈曦,博士,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王少康,博士,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摘要 2021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一阶段会议在中国云南召开。在中方的积极推动与倡导下,各缔约方通过了《昆明宣言》,共同承诺完善全球环境法律框架,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COP15谈判的最新进展对我国履行公约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涉及多方利益,全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在COP15背景下,我国现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面临多重挑战,既要切实回应公众对生物安全等问题的关切,也要平衡在履约计划与行动中牵涉的多方利益。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宜以整体系统观统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法,同时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相关条款,在《环境保护法》现有条款的基础上强调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价值,通过明确行政机关保护职责等方式完善现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
作者简介 秦天宝,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所长,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刘斯羽,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摘要 大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最重要的行为体。在全球治理的语境中,“生物多样性大国”应在政治资源、国际道义、国际交往范式等多个维度具有影响集体合作的能力,通过政治影响力、资源型实力和工具型能力引航定向,深化生物多样性与相关环境发展议题的互动。通过构建综合指数,评估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主要国家和区域组织的影响力,结论显示,综合影响力最强的生物多样性大国为德国、日本、加拿大、法国、英国、挪威、印度、墨西哥、中国等。中国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的综合影响力可跻身前十,但与顶尖大国相比,在实力方面仍有差距,政治领导力有待充实、国际机构任职人员相对不足、国内科学界对国际决策进程的参与有限、谈判人才紧缺。近年来,中国在全球生物多性治理中的角色转型加速,担任《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主席国,成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未来,中国应立足生态文明理念与国内建设经验,加大人员队伍能力建设和对外生态环境援助力度,继续强化议程和规则设置能力,加强国家外交硬实力与软实力。
作者简介 邹玥屿,法学硕士,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履约二处副室主任;王金洲,农学博士,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 欧盟生物多样性治理是《欧洲绿色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环境、海洋、森林、农业、气候等领域相互交织。欧洲生物多样性治理在历史进程中呈现功能叠加的特点,生物多样性治理不仅是《欧洲绿色新政》的行动重点,也体现出多领域、多层次、多部门相互嵌入彼此关联的治理逻辑。从多层次治理角度看,欧盟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制度建设、欧盟生物多样性战略、成员国内部环境政治和地方执行层面形成相互制约、影响和协调的关系。此外,包括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商业团体和科研机构等在内的多元行为体连接欧盟多层次治理结构,在生物多样性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欧盟生物多样性治理在政策实践方面对我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中欧生物多样性治理合作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双方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机遇和平台,但是也要注意发展阶段、国情和国家能力等方面的显著差异。中欧生物多样性合作应迈向制度化发展,从而支持和推进其他领域的交流合作。
作者简介王思丹,政治学博士,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讲师。
摘要 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日本与东盟的合作已有二十多年历史。“日本-东盟环境合作对话”机制建立后,双方的生物多样性合作进程明显加快,内容不断丰富,已由传统生态保护向环境可持续城市建设、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低碳社会构建、能力培养等领域拓展。日本凭借经济与技术优势,主导合作议程和项目制定,通过能力建设项目传播本国的理念,塑造东盟国家的认知,使东盟逐渐对日本产生“治理依赖”。日本与东盟的生物多样性合作无法掩盖日本的地缘利益诉求,合作中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后疫情时代,双方的合作将继续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优先推动脱碳社会的构建,并受到“2020年后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影响,双方的不对等关系将继续加强。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与东盟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作,应注重项目落实、关注经济发展、创新合作内容、强调“绿色发展”叙事,进而提升中国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的话语权。
作者简介 靳冠辉,法学博士,郑州大学外国语与国际关系学院讲师。
摘要 中国和东盟诸国是全球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气候合作是双方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提高发展中国家适应能力、在政治博弈中彰显国家软实力的有效途径。中国-东盟气候合作可分为萌芽、发展、深化三个阶段,形成了渐进性合作过程、多层次合作机制、宽领域合作内容、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合作模式。中国-东盟气候合作有利于促进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加快构建气候共同体。双方当前气候合作仍存在合作领域过于分散、合作制度缺乏强制力、缺少合作监督与反馈机制、东盟各国发展水平不一等问题。未来,中国-东盟气候合作应坚持聚焦重点领域,厘清合作机制;加强制度有效性,提高政策执行力;建立监管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尊重东盟整体利益,科学利用多种合作机制;引领国际气候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黄栋,管理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云鹤,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人类的贪婪、自然的复杂、治理的乏力是人类持续陷入困境的主要影响因素。通过公平、正义、有效的全球治理,有望促进人类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当前,气候变化长期温控目标、碳关税和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等均是值得关注的重要治理问题,这些问题实质是话语权和发展权的争夺和博弈。面向共同的未来,地球村中的每个人都要迈出“一小步”,才能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步”。
作者简介 黄晶,工学博士,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主任,研究员。
摘要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认识的新突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抉择,是中国式现代化形成发展建设过程中在生态文明领域探索实践的具象化表达,充分展现了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独特生态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是满足人民更多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现代化,是注重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化,是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自觉共治共建共享的现代化,是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现代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需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的重大部署,从根本指引、重大逻辑、奋斗目标、战略要求、路径策略等方面深刻认识和把握,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作者简介 俞海,管理学博士,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宁晓巍,工学硕士,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工程师;姜现,经济学硕士,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沈丹
微信编辑:陈婷婷
校对:沈丹、来向红、李海中
终审:尹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