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那大镇一村民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规划成宅基地对外出售,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近日,经儋州市法院审理,以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
据悉,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花费700元将位于儋州市那大镇某村自家的老瓦房、自留地等共计2.343亩土地进行平整,将土地设计规划成8米×15米、8米×16米不等面积的宅基地,并对外宣传有宅基地出售,且可以盖房子。后陆续将规划后的宅基地出售给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从中获利157万余元。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2.343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利15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儋州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检察官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曾某某出售的是自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但是宅基地、自留地的所有权均是集体所有,且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非法转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终引来牢狱之灾。来源:儋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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