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TIPS:关于财资136号令的“十二条”
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