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人幸福满足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坚实基础。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不仅给受害者身心带来巨大伤害,给未成年子女成长带来负面影响,有的升级演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犯罪,对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维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女群众的“娘家人”,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协助报警、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困难关爱等服务。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在推动家庭暴力案件早发现、妥处置、多方面救助保护受害者和案涉未成年人、多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和家庭文明建设等领域积极开展协作,取得突出成效。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犯罪对象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类型除了最为常见的“打老婆”“打孩子”外,还包括家暴引发的杀人犯罪以及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理念和做法:
一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能因为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简单从宽,也不宜一律从严,而应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实施家庭暴力等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即属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同时,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心严重受损,不堪忍受愤而伤害、杀害施暴者的,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行为性质、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理,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予以从宽处罚。
二是倡导受害者积极寻求法律保护。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及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逐渐得到接受和认同。但仍有群众对家庭暴力存在错误认识,一些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就是受害者主动报警并积极向当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武器,依托妇联等社会力量,及时摆脱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希望此案能够起到示范作用,鼓励更多的受害者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同时,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旨在从另一角度提醒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否则不但会使自己身陷囹圄,还会使子女、家庭陷入困境。
三是坚决捍卫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权威。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裁判规则等,并会同全国妇联等单位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升,为预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施暴者不能正确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裁判性质,无视甚至公然违反,严重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损害司法权威。此次发布的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就是施暴者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向社会释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无视禁令必被严惩的强烈信号。
四是呼吁重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助。反家庭暴力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希望每个家庭成员都能从小我做起,相互关爱、和睦相处,理性解决家庭纠纷,从源头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希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家庭矛盾前端化解、家庭暴力隐患排查等工作,促进家庭暴力及早发现,并及时加以干预和制止;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庇护、医疗、救助及未成年人监护等措施,帮助受害者与受害家庭尽早摆脱家庭暴力影响。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和睦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诚挚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升反家庭暴力意识,积极行动起来,共同营造相亲相爱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