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林郭勒市一小区在建工地发生火灾,火灾致部分地库被烧,建筑室内及外墙被烟熏,所幸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后消防员走访调查得知,电焊工吴某在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规用火作业,施工产生的高温焊渣引发火灾,马某某明知吴某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证书,仍要求其进行电焊作业,涉嫌指使他人冒险作业。
10月11日,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吴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电焊属于特种作业风险较大、事故多发,从业人员需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月23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发现石景山区一超市门前有一男子正在进行动火作业。经查,该男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办理动火审批,且动火现场混乱不堪,有木板、塑料等可燃物品。经询问,操作人员齐某对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相关规定,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7月25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王四营乡高碑店路东侧的某酒店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人进行电焊动火作业。经核查,正在动火作业的电焊操作员吴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作业,且作业前未办理施工动火审批。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5月6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发现石景山区八角北里物美超市南侧平房房顶处,一男子正在进行动火作业。经了解,正在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朱某某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前未办理动火审批。根据相关规定,对操作人员朱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3月,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顺义区张镇聂庄村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名男子在使用电焊机进行明火作业。经调查,王某完全没有受过电焊相关专业的培训,在未向相关单位报备审批,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动火作业。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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