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依法接受法律惩罚的迪某
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拿到伪造的死亡证明
注销户籍后,逍遥法外9年
2021年5月
迪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落网
帮助迪某“假死”的艾某和阿某受到法律严惩
王昱涵 绘
2012年7月,迪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迪某的亲属委托艾某与阿某帮她制造虚假的死亡证明,以逃避法律的惩罚。随后,阿某通过非正当手段,拿到迪某的死亡证明,艾某据此为迪某注销户籍。就这样,迪某从法律的视野中消失9年。
9年后,迪某在昆明市落网,她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在迪某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参与伪造证明和帮助迪某注销户籍的阿某和艾某进入办案机关视线。
今年9月,艾某和阿某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在巴楚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阿某与艾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走私毒品被抓捕后取保候审的迪某注销户籍,助其逃避法律制裁,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其行为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破坏了社会秩序,性质极为恶劣。鉴于阿某和艾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最终,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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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法官提醒
死亡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办理户籍注销也是一项严肃的行政行为,应基于真实死亡情况办理。艾某和阿某为帮助迪某逃避法律制裁,伪造死亡证明,助其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两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损害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作者: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