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增值税纳税期限”五大关键问题解析(转给财务)

文摘   2024-11-05 15:58   四川  


01

基本规定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02

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纳税期限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03

按季申报纳税人纳税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04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规定执行。


05

合理简并纳税申报次数


1、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2、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国家税务 总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来源:北京昌平税务;云猪财税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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