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曝光9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07 06:59   吉林  

长春市出租汽车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 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2024年第34期)


  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9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莫存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2024年09月4日,吉AFD5667驾驶员王兆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王兆波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09月13日,吉AU9C99驾驶员吴忠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吴忠魁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08月20日,吉AD57197驾驶员王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王晶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08月16日,吉AFC2711驾驶员边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边达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4年07月23日,吉A87J2C驾驶员邢艳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邢艳波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4年07月08日,吉A011KR驾驶员陈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陈晨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4年07月02日,吉AF56236驾驶员闫成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闫成龙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4年07月01日,吉A13W6U驾驶员刘万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刘万富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4年07月01日,吉AFD3810驾驶员宋立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宋立祥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春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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