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完成修改

职场   2024-06-29 11:00   浙江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2024年06月28日 20: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河南、青海、西藏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针对当前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会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会计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草案第八条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采取查询有关个人资金情况、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阻止有关人员出境等措施。一些意见提出,上述措施由财政部门实施是否确有必要,且上述措施对有关单位、个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建议慎重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修正草案第八条。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修正草案第十一条所列10项会计违法行为情况不同,有关罚款数额与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够协调,建议适当降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中规定的有关罚款数额修改为“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2024年06月28日 18:4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5日下午对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会计法有关条款中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修改为“内部控制制度”,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修改为“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做好与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作相应修改。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7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会计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适当降低有关罚款数额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2024年06月26日 08:48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会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对修正草案的意见。

  报告指出,修正草案第八条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采取查询有关个人资金情况、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阻止有关人员出境等措施。一些意见提出,上述措施由财政部门实施是否确有必要,且上述措施对有关单位、个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建议慎重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修正草案该条。

  此外,报告中提到,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修正草案第十一条所列10项会计违法行为情况不同,有关罚款数额与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够协调,建议适当降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中规定的有关罚款数额修改为“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金歆) 

会计法修正草案拟二审:坚持“严基调”完善处罚规定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岭 徐航 周誉东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2024年06月21日 16:14

  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月23日,会计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对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会计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有关情况作出回应。

  在会计法修正草案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会有所提高?在该法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处罚规定的衔接方面,将作出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说,为强化会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坚持严的基调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处罚规定。此外,修正草案保留了现行法关于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黄海华强调。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会计法修正草案

建议明确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追究等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2024年04月25日 08:10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23日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在审议时指出,修正草案着眼解决当前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分组审议期间,多位委员针对完善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提出建议。

  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提高了财务造假的罚款金额,以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处罚,明确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杨振武委员看来,这一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因为实际中很多财务造假案件,违法所得远低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伙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造假,对市场信心、上下游企业和股民的伤害,也不是违法所得可以衡量的。

  对此,杨振武建议修正草案综合考虑财务造假违法所得的涉及金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科学确定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史耀斌委员认为,修正草案加大对财务造假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合理且必要。他注意到,因会计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修正草案中有所规定,但并未对会计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时如何追究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追责,在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追究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沈金强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会计违法行为同样可能带来民事侵权,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相关表述。(赵晨熙)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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