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培笔记:脑死亡与器官捐赠

文摘   2024-11-01 06:50   江苏  

作者:钮阳 徐州医科大学2024级硕士研究生

审校:赵林林 徐医附院麻醉科

用脑功能指标确定死亡
A.“脑死亡是通过评估脑功能确定死亡的一个术语。应当了解脑死亡必须与心脏标准诊断死亡无差异。实践中,依据病人知情同意和医学可接受的条件下,脑死亡的诊断意味着病人有可能成为一名器官捐献者。可采用当地认可的指导方针确定脑死亡诊断。麻省总医院采用的成人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总结如下述。其他机构也许有不同的标准。在麻省总医院,只有神经内科主治医师或神经外科主治医师才有权宣布脑死亡。
B. 脑死亡是一临床综合征,其定义为全脑包括脑干临床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包含以下先决条件:
1. 脑死亡的病因必须已知,并已知是不可逆的。必须存在可以解释中枢神经系统(CNS)损害的临床或神经影像学证据。
2. 排除可能混淆临床判断的并发的医疗情况(例如严重电解质、酸碱或内分泌紊乱)。
3. 无药物中毒或毒物中毒的证据;对已知用过CNS抑制药的病例须进行辅助性脑检查。
4. 当病人最近或长时间应用肌肉松弛药时,已无神经肌肉阻滞效应的证据。
5. 核心体温超过36.5℃(96.8℉)。
6. 存在混杂变量的情况下,脑死亡仍可在辅助检查的帮助下被确认(见下文)。如果昏迷的原因不清楚,必须至少观察24小时无临床神经系统改变。
C. 脑死亡的3个关键指标是:①昏迷;②没有脑干反射;③无呼吸。
D. 支持脑死亡诊断的确证性辅助试验。包括血管造影术、脑电描记、经颅多普勒超声检查和锝-99m六甲基丙二基胺肟脑扫描。目前 MRA 和CT 血管造影对脑死亡的确诊性仍在研究范围,将来可能被接受。体感诱发电位阈值决定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仍有疑问,也并未被麻省总医院作为单一确诊试验。
器官捐赠
病人被宣布脑死亡,且其代理人提供了知情同意时可考虑器官或组织捐赠。另外,最近试图增加可用于移植的器官(DCD)后纳入捐赠对象。对于心源性死亡捐赠者,应预料到在撤除生命支持措施后死亡会很快发生。有意义的是,越来越多的数据显示来自心源性死亡捐献器官的转归与来自脑死亡的转归并无明显差异,尽管已知存在热缺血时间。
A. 与家人会谈:与家人就器官捐献内容的谈话不应由主治病人的医师进行,因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州政府管理机构要求参与讨论的人员必须是经过训练的当地器官管理机构人员。研究发现,当家人与受过训练的专业机构人员接触时,更容易同意器官移植。话题通常从询问家人:病人是否曾经表示过愿意在去世后捐献其器官开始。许多家庭认为他们所爱之人身体的部分可挽救另外一个人的生命,并且在某种感觉上延续了已逝生命而得到慰藉。
B. 早期接触:对潜在的器官捐献者,器官管理机构的早期接触很重要。器官管理机构通常对治疗药物(如血管升压类药物和激素支持药)、机械通气设置和实验室检查的血液工作物品需特殊选择方案。
C. 脑死亡病人捐赠器官的处理:预定捐献器官的脑死亡病人的处理具有挑战性(见第20章Ⅳ. N)。经常遇到的问题包括低血压、心律失常、低氧血症和尿崩症。如果希望捐献成功,选一名有经验的麻醉医师,并与接受器官管理部门的指导者保持一致是很必要的。
D. 心源性死亡后捐献器官的获取具有挑战性,要求严格遵守伦理学原则的指导。当计划获取心源性死亡后捐献(DCD)器官时,进行复审并遵循DCD获取制度和政策。大多数DCD病人有严重的神经系统损伤,但并不符合脑死亡的标准。对濒死病人的照料,包括由负责病人的ICU 医疗组给予镇痛药和遗忘药治疗,替代了获取器官的目标。机构性政策有明确的规定,如下所述:
1. 供体照料人与受体的工作任务不相同,以避免利益冲突。
2. 医师(通常为重症监测治疗室医师)负责宣布心源性死亡。
3. 心搏停止至宣布死亡的时间间隔已明确。目前在麻省总医院定为5分钟。
4. 为器官获取所需给予的药物和处置程序对病人并无益处(或许有害),要获得知情同意。如包括给予肝素或股动脉置管。
5. 允许家人在病人死亡现场(在ICU 或手术室)。
6. 在麻省总医院拔除气管导管、撤除生命支持治疗后,如果病人意外存活,应放弃器官获取。目前麻省总医院规定该时限为气管导管拔除后2小时。
E. 如果机构的移植小组将参与采集或移植器官,应与其建立紧密的联系并及时通知他们任何可能影响器官采集的供体情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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