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引纷争,法官调解促“双赢”

政务   2024-11-26 20:11   湖南  



近日,洪江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货款未结起纷争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在2016年签订建筑工程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对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单价及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订货与发货方式、结算方式及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约定交货,经双方结算,被告已欠原告混凝土货款32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2万余元及支付违约金28万余元。



释法明理促和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梳理卷宗材料和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告主观上并不是想躲避债务,而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且原告所诉的违约金也不合理,希望原告能宽限还款时间。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主体都是企业,为了减轻企业诉累,本着“调解优先,助企解纷”的办案原则,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对于双方在违约金上的重大分歧,承办法官从案件案情、情理和法理等多角度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劝说双方多从各自企业长远发展方面共同缩小分歧,实现互利共赢。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货款36万余元,若未按时履行,被告需以未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3.8%支付违约金。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公平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承办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通过积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纠纷,大大缩短案件审理时长,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高效,满足了商事活动的司法需求,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护航员”

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要核实对方身份,公司要盖公章,自然人要签字,并将身份信息备注到合同里或附到合同后面;明确约定供货内容及时间、付款方式、供货形式、违约责任、管辖等;要及时对账,对累积欠款的,可约定一定时间内对账一次,写明对账内容的款项日期,双方签字签章;及时催要欠款,可通过催款函,也可通过电话催要(保留电话录音),确保能联系上对方,让诉讼时效延续;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否则只能以贷款利率为基础计算拖欠货款的逾期利息。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文件,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维权困难。



来源:洪江人民法院

通讯员:高健欢



编辑/佘洪涛   编审/徐海鹰 曾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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