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低空空域是发展低空经济和通航产业的基础。为进一步深化全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助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建立“军地民”三方协同管理机制为重点,以搭建低空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为依托,以满足军方、民航管理要求和用户低空飞行需求为导向,以低空空域动态管理、灵活使用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同、规划引领、需求牵引、市场化运营的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稳妥有序布局基础设施,先期建设数据信息平台,同步完善运行规则,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到2027年,全区低空空域充分释放、高效利用,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有效覆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高效运行,规章制度健全规范,“军地民”三方低空空域协同管理体系基本完善。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军地民”协调机制。加强军方、地方政府、民航部门空管手段建设和信息交互,建立空域管理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军民融合办和北部、中部、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各1名领导担任,负责统筹推进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事务。各盟市可建立“军地民”三方对接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军民融合办。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二)合理划设低空空域。按照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空域分类划设原则,统筹“军地民”航空运输需求,开展低空空域资源调查评估,摸清管理使用现状、需求和场景,编制低空空域规划,明确不同空域属性类别、功能定位,完成3000米以下自治区全域管制、监视、报告空域分类划设,精细划设低空空域航线;建立空域资源档案,满足区域内低空飞行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军民融合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三)搭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全区低空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及运行管理、飞行服务保障、通信监视3个支持系统,联通军民航飞行管理、情报、航空气象等系统,贯通低空飞行各部门单位、各环节,实现低空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为军民航管理部门单位和低空用户集中办理审批报备,提供通信监视、应急救援、无人机监管等一体化飞行服务,实时共享低空空域使用状态,统一分配空域、航线,实现低空空域在不同时间、不同高度的灵活转换。(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军民融合办。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四)稳妥有序布局基础设施。编制低空基础设施规划,有序建设通用机场、飞行服务站、无人机起降场等设施,满足低空航空器起降需求。摸清补盲设施数量和位置,利用北斗数据链、5G、5G-A等通信技术,科学布局建设通信、导航、监视、低空气象等信息基础设施,按需实现低空通导监有效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党委军民融合办,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五)构建安全高效运营模式。组建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低空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运维。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完成时限:2025年6月)
(六)制定地方管理办法。推动出台自治区低空空域协同运行规则、无人机地方性法规等法规制度,为低空空域管理服务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军民融合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组建自治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专班,负责与军队、民航沟通对接,推动建立“军地民”协调机制;指导组建低空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指导编制低空空域和基础设施规划,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年度任务清单,细化落实举措,定期调度进展情况,推进工作落实。加强政策支持,通过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通用机场、飞行服务站、无人机起降场等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强化科技引领,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加快低空领域技术升级、成果转化。鼓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产教融合,支持企业承担各类低空科研项目,开展人员培训,打造专业人才队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编辑:内蒙古碳中和产业协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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