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来源:杭州信访
2024年6月30日发布
《浙江省信访工作办法》
制定目的
1.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
2. 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3. 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4. 推进信访工作现代化。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总体要求
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和弘扬“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勇当中国式现代化的先行者、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工作要求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全过程各方面法治化,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信访事项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源头预防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信访工作中心下移、关口前移,压实各级机关、单位预防信访问题产生的主体责任,形成“预防在源头、化解在初始、息访在县域”的信访生态。
分类管理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问题性质、事发地、处理层级等对信访事项的类型、处理途径、管辖等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信访事项涉及同级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相关机关、单位应协商受理,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关联度高的机关、单位主办。对受理有异议的,由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协商并报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不予受理,15日内出具书面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
1.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的;
3. 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
4.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上级机关、单位应当出具越级走访引导告知单。
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不再受理,15日内出具书面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
1. 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2.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
3. 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
来源:E萧电、杭州信访
编辑:院办
初审:徐杭芳
终审:彭仁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