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进入图书馆时,请从正门进入。开馆时间:每日8:00至22:00,节假日除外;每周三上午闭馆,下午14:30开馆;清场时间:每晚21:45开始清场。
本校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即可刷卡入馆和出馆,校外读者登记本人有效证件后出入馆。入馆前请大家把包务必存放于二楼储物柜。离馆时也请将个人物品带离图书馆。
1、本室为读者提供图书借阅服务。
2、本院师生凭学院一卡通借阅。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冒用或借用他人证件者,一经发现将扣留证件并按《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图书馆违章读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读者禁止携带食品进入阅览室内。
4、请读者保持室内安静及环境卫生。入室前请摘掉耳机,将手机铃声设为静音。请勿在阅览室内接打手机、聊天,以免影响他人阅览。
5、读者查阅书籍,每次取书不超过三册,阅后请将书籍放至指定位置。
6、读者要自觉爱护图书资料。不得在图书上批注、写画、涂改、撕割,以上行为一经发现,按《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图书馆违章读者管理办法》处理。
7、读者在借阅图书前,请认真检查图书,如有写画、涂改、缺页、折断、有无前后书皮、缺失条形码等情况,请及时向采编室老师说明。书页破损必须请采编室老师做好特定标记,否则将被视为故意损坏图书,将按照《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图书馆违章读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图书借阅期限,学生为30天,教职工为60天。借阅册数,学生4册,教职工15册。每位读者借阅逾期,罚款0.2元/册/天,如遇特殊情况(疾病住院、公派出差等),可出示有关证明酌情处理。
9、遗失图书,将按照《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图书馆违章读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应届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停止办理借书手续。
11、读者离开阅览室时,请自觉走图书防盗出口。
12、请读者自觉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尊重老师,服从管理,配合工作。
13、图书馆拥有对本规则的解释权。
为了更便捷地服务我院师生,图书馆不单独办理借阅证,借阅图书统一使用学院一卡通。
一、借阅信息的录入、修改与注销
1、借阅信息待新生入学后,由图书馆统一录入。
2、借阅信息有误者,请与图书馆老师联系,进行修改。
3、借阅信息待毕业离校时,由图书馆统一注销。
二、借阅证(一卡通)的使用
1、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一卡通是读者进入本馆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唯一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按相关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2、一卡通应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或涂改,否则本馆有权停止其在图书馆的使用权限。
3、一卡通遗失后,应及时到图书馆说明原因,办理借阅信息的挂失补办手续。挂失前被他人冒借的图书,一概由本人负责。一卡通的补办,请联系学院相关部门,补办后,图书馆负责重新录入借阅信息或办理解挂。
三、借阅信息的管理
1、为加强借阅信息的管理,图书馆不定期地进行验证工作,每次验证之后,未经查验的借阅信息自动失效。
2、一卡通在图书馆的使用权限,只限本人,不得借用或冒用,凡用他人一卡通来图书馆借书者,一律扣留,并按照《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图书馆违章读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学生毕业离校、退学、休学时,应清还所借图书并办理借阅信息注销手续。
4、本院教职工离退休时,请持党政综合办公室通知单到图书馆办理借阅信息注销手续。
5、本院教职工离职时,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本馆,并督促其主动清还所借图书。
6、一卡通的借阅信息只限于有效期内使用,读者使用过期一卡通,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按照《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图书馆违章读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本馆为读者提供报刊开架阅览服务。
2、本院师生凭学院一卡通进行阅览。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冒用或借用他人者,一经发现,将扣留证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3、请读者保持室内安静及环境卫生。入馆前请摘掉耳机,将手机铃声设为静音状态。勿在阅览室内接打手机、聊天,以免影响他人阅览。
4、读者查阅报刊,每次取报刊一种,阅后请放到指定位置。
5、本馆提供报刊资料的复印服务,复印资料每次一种,请在综合办公室登记处登记(报刊名、卷、期、年、读者姓名、单位)后,进行复印。复印资料仅限馆内,当班必须归还。读者在复印所需报刊前,请认真检查,如有写画、涂改、撕割等情况,请及时向期刊室老师说明。
6、读者要自觉爱护期刊、报纸资料。不得在期刊、报刊上批注、写画、涂改、撕割,以上行为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
7、请读者自觉遵守报刊阅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老师,服从管理,配合工作。
8、图书馆拥有对本规则的解释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其所有权归学院所有。爱护文献信息资源是每位读者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为了充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保护学院的固定资产,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创建文明、安全与和谐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对读者的违章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章行为及处理
第四条:读者所借书籍如有遗失,须赔偿整洁完好的同版本正版图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册;无法购买同版本图书者,根据原书出版年限和价值,按遗失图书定价的2—20倍缴纳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为:
(一)遗失的单册图书,出版年限在3年内的,按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在5-10年内的,按图书定价的3倍赔偿;在10-20年内的,按图书定价的5倍赔偿;超过20年的,按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
(二)遗失不能单册零购的多卷书中的1册者,结合整套图书原有价格及出版年限赔偿倍数进行赔付,并缴纳单册图书加工费。
(三)遗失无复本书、外文原版书、工具书者,参照以上两条规定,至少按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
第五条:读者借阅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能如期归还者,按逾期一天0 .20元/册的标准缴纳违约金,单册书的违约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元,如遇特殊情况(疾病住院、公派出差等),可出示有关证明酌情处理。
第六条:使图书、报刊有污渍、水渍、勾画、涂抹、批注、圈点、折页或变形等,均属污损行为。污损处可修复,如铅笔圈点、涂划,首次违规者,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违规者,停止其一卡通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污损处不能修复,如圆珠笔等圈点、涂划,首次违规者,每污损1页赔偿1元;第二次违规者,停止其一卡通在图书馆2个月的使用权;如发现在此问题上多次违规者,将请学院相关部门对该读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盗窃图书、报刊,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一卡通在图书馆1—6个月的使用权,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写检讨报告或提交学院相关部门进行追加处理:
(一)将图书、报刊中某部分章节、页码或整本撕下据为己有;
(二)破坏图书、报刊防盗装置,将图书、报刊带出图书馆;
(三)冒用他人一卡通证借出图书,并据为己有;
(四)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将图书、报刊带出阅览室。
第八条:读者凭学院一卡通进入图书馆及借阅书籍。一卡通仅限于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转借情况,借用者和转借者均作违章处理,停止其一卡通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拾到他人一卡通者,应主动上缴图书馆或归还失主,不得冒用,如冒用他人一卡通借阅书籍,视为盗窃,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九条:读者在图书馆应遵守图书馆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否则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一)读者进入图书馆应保持肃静,行为举止文明。如有不文明行为且劝告无效者,将责令其离馆,并停止其一卡通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二)读者阅览时,每人每次限取3本图书或1份报刊。阅毕,归还至指定位置。凡多取书报或随意乱放、乱插、私藏书报刊且劝告无效者,停止其一卡通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三)存包柜所存物品,应于当天带走,凡不按时取走所存物品占用存包柜3次以上者,停止其一卡通在图书馆1个月的使用权。
第十条:读者应爱护图书馆公共设施和财物,否则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一)损坏随书光盘,按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
(二)损坏条形码,按5元/条的标准缴纳赔偿金。
(三)损坏书标,按2元/张的标准缴纳赔偿金。
(四)损坏图书馆公共设施及公共财物者,应照价赔偿。故意损毁公共财物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停止其一卡通在图书馆6个月的使用权。
第三章、违章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读者违章行为的调查取证、书面处分建议、处分决定、处分材料的归档、申诉处理等,参照院内违规学生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读者到图书馆办理缴纳赔偿金、违约金等手续。对拖欠或拒绝缴纳赔偿金、违约金者,图书馆将停止其在图书馆享受的各种服务。
第十三条:对违章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读者,学生读者交由学工处按照我院违纪学生有关条款处理;教职工读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章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图书馆所有读者。
第十六条: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图书馆拥有对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策划:读书指导委员会
撰稿:读书指导委员会
图片:新媒体部
编辑:苏佳奇
校对:王茹雪 崔佳慧
责编:杨春雨
审核:张军围 李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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